四海资讯红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出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单位建设,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厅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车改后核定保留的应急保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老干部服务用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应遵循严格制度、保障公务、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促进工作高效运转。
第二章 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公务用车以保障工作为目标,用于保障公务出行。下列情形,经批准可使用公务用车:
(一)处置突发事件;
(二)处理紧急公务;
(三)取送机要文件;
(四)老干部特殊情况用车服务;
(五)经批准的其他重要公务等。
第五条 学院工作人员前往公共交通欠发达、社会车辆不能及时保障的偏远地区执行公务,经批准可以使用公务用车,并应注重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第六条 学院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合肥地区)办理公务,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长途使用公务用车,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须经主要院领导签字。
第七条 学院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等用车,可通过定点租赁社会车辆方式解决。租赁社会车辆应当从省直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集中采购的单位中选择。用车范围如下:
(一)学院自有车辆无法承担的业务活动;
(二)统一组织6人以上的集体活动、教科研活动;
(三)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所限,赴外地招生宣传、校企合作洽谈、技能竞赛等活动;
(四)参加外事活动;
(五)接待上级或外省(市区)组织的来我院重要活动;
(六)经批准的特殊情况租车。
第三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审批、登记等各项工作机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一)学院公务用车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派。
(二)车辆出车管理:出车须依审批单出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报批程序。使用部门申请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院办公室依据审批单调度车辆。
第九条 学院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并选择政府集中采购确定的单位。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降低运营成本。
(一)车辆定点保险:所有车辆定点保险公司保险;
(二)车辆维修保养管理:所有车辆维修保养到定点维修单位,填写《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履行审批手续后再进行维修保养;
(三)车辆加油管理:所有车辆实行一车一卡管理,驾驶员每次加油须填写《公务车辆加油登记表》,办公室负责人定期审核,做到油耗与里程相对应。
第十条 严格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制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及时登记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并定期公示。
第十一条 节假日期间,学院所有公务用车应在规定地点封存停驶,严格执行《学院节假日期间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用车,须经院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应当通过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及时按相关规定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三条 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服务对象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对公务用车超标准装饰或增加高档配置;不得在车辆维修费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严禁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公务用车。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不得使用公车参与公务活动以外的私人活动;不得将公车随意借入借出;司勤人员不得驾驶公车办私事。
第十五条 严禁不按规定地点停放公务用车。非执行公务期间或非工作时间,不得在学院办公区域以外停放公务用车,不得将公务用车带回私人住所停放。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风景区、娱乐场所等敏感场所。
第十六条 严肃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对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海资讯红足公务用车改革市内公务交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厅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厅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市内公务交通保障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市内公务交通保障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我院工作人员在合肥市城区的公务出行活动。城区按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界定,不含合肥市的远郊县(目前是指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巢湖市、庐江县)。
第三条 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的原则。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确保改革后实现公务交通费用节支的目标,确保工作不受影响。
第二章 市内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第四条 市内公务出行提倡选择城市公交和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方式;
第五条 赴公共交通无法及时到达的区域办理一般公务,也可选择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出行。
第六条 符合学院公务用车使用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学院公务用车。
第七条 市内公务出行实行审批制度。开展市内公务出行活动前,出行人员填写《市内公务出行审批单》,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多人同一市内公务出行,由其中一人汇总填写一张审批单。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八条 市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严格执行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公务活动真实发生,报销票据合法合规,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按程序报批发生的公务出行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 市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提供《市内公务出行审批单》、交通费用报销票据(包括公交车票据、城市轨道交通票据、出租车票据、网约车票据等),填写单据报销封面,按规定程序审批报销。
第十条 市内公务出行凭票据实报销。乘坐城市公交车和巡游出租汽车,向驾驶员索取发票;乘坐轨道交通,在出站前向客服中心索取发票,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下载打印电子发票。
第十一条 市内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实行双限额控制。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实行总额控制,超过省厅批准的年度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限额的,不得报销;个人月度报销总额不得高于同地区、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严禁无真实公务活动,允许限额报销市内公务交通费用等违规变相发放交通补贴行为。
第十二条 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严格按省厅批准的人员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人员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人员,市内公务活动不得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市内公务交通费用。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执行公务出行审批制度,规范管理本部门各类人员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使用人对公务交通出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和我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以及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合肥市城区以外地进行公务活动的,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和我院车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公务用车(市内公务出行)审批单(存根联)
编号:「2019」 号
出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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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人员及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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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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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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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至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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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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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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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办公室派车意见(出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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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存根联办公室留存
公务用车(市内公务出行)审批单(报销凭证联)
编号:「2019」 号
出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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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人员及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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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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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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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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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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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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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审批(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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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办公室派车意见(出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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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账时须附此联

学院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