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作者:财务处    发布日期:2021-03-25    浏览次数: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皖政办 〔2013〕4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 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 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 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 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 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

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 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 省直各单位参照《目录》并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对部 门现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于2021年3月底前报 省财政厅对口处室备案,并在本单位门户网公开后执行。调整时 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四、 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 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 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附件:安徽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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