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促进校园文明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学院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校园公共建筑、场地、设施、绿化等的管理和养护,维护其环境卫生、秩序和功能的活动。
第三条 总务处是学院物业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物业公司的确定
第四条 学院积极探索科学、高效的后勤社会化管理模式,将校园物业管理工作委托给信誉好、实力强的物业公司。
第五条 总务处负责拟定物业招标需求,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根据市场竞争机制确定物业公司。
第三章 职责要求
第六条 学院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 负责校园保洁工作。
1.保洁工作包括校园内公共场地,以及教学资源相关建筑、学生宿舍楼、职工宿舍楼等建筑公共部位的保洁和卫生秩序维护,校园公共卫生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2.物业作业应有相应措施防止噪音扰民和发生跑、冒、滴、漏现象;物业公司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确保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卫生。
第八条 负责公共建筑安保值班。
1.物业公司通过门卫值班等方式,维护校园公共建筑的秩序和安全稳定。
2.值班人员应热情服务,认真负责地对人员和车辆进出进行有效管控,维护所驻楼宇的正常秩序。
3.物业公司应有完善的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通过定期培训、奖惩等措施确保值班人员履职尽责。
第九条 负责校园绿化管理和养护。
1.绿化管养包括校园内公共场所的树木、花卉、绿地、池塘水面、绿化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2.物业公司负责及时防护或恢复经批准的、因工程施工等原因确需改变的校园绿化。
第十条 负责零星水电维修。
1. 零星水电维修是指概算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日常零星水电维修工作。
2. 物业公司应保证维修服务质量和效率。日常零星水电维修应在6小时内响应,特殊情况随时响应。
第十一条 负责校园内生活垃圾和非生活垃圾的集中、外运工作,以及公共建筑物内下水管道的疏通工作。
第十二条 合同约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设置专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公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形成质量记录文件。
第十四条 监管内容包括人员到岗情况、校园保洁频率和质量、值班履职情况、绿化管养情况、水电维修质量和效率、定期组织考核等。
第十五条 监管质量记录和定期考核结果作为物业费用支付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总务处负责制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