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食堂服务质量,加强食堂民主监督管理,建立职能部门、食堂与师生之间的沟通平台,创建健康文明的就餐环境,学院成立伙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伙委会”),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伙委会是学院师生监督管理食堂工作的群众性组织。伙委会遵守学院各项制度,在院总务处和经营食堂的餐饮服务企业(以下简称餐饮企业)协助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三条 伙委会组织形式
1.伙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本工作办法在院学生处领导下开展工作。
2.伙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和常务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院学生处领导兼任,负责全面指导、协调伙委会工作;
副主任从常务委员中推选产生,主持伙委会日常工作;
委员由学生(14人,每个系2人)和教职工代表(5人)组成;
常务委员从委员中推荐产生9人(每系1人共7人,教职工2人)
第四条 伙委会组成成员若有变动,原则上由组成部门的新任人员担任。每学年开始2个月内重新核定组成人员名单。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工作任务与形式
1. 信息收集。通过线上或线下各种渠道,收集师生对餐饮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类汇总后及时向院总务处反馈。
2. 监督评价。对学院各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每学期对各食堂进行满意度调查。检查和调查结果及时向院总务处反馈。
3.反馈协调。定期召开伙委会工作会议,对师生就食品安全和餐饮服务问题,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院总务处反馈。
4.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和参与食品安全及餐饮服务宣传活动,做好学院伙食及食品安全政策和措施的解释工作。
第六条 副主任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伙委会工作办法及学院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伙委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加以贯彻;
2.制定和报批伙委会工作计划并对日常工作进行安排;
3.进行工作总结,代表伙委会定期向主任汇报工作;
4.召集、主持例会和提议召开特别会议;
5.组织对委员进行考核,对人员考核、调整情况的建议权。
第六条 伙委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工作安排,分组或集体对饮食服务工作行使检查的权利;
2.代表学生对食堂工作质询的权利;
3.经批准后有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的权利;
4.有按照规定要求餐饮企业立即处理纠纷并行使现场监督的权利。
5.参加例会及与餐饮企业联席会议的义务;
6.深入收集、认真听取并及时反馈各方关于餐饮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7.定期进行食堂餐饮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及结果分析的义务;
8.定期汇报、公示工作情况,接受全院师生监督,接受内部考核的义务;
9.积极组织、参加食堂伙食工作政策和食品安全宣传的义务。
第四章 纪律与考核
第八条 伙委会工作纪律
1.伙委会的全体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内部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2.工作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有理有据。不得干扰餐饮企业正常工作;
3.工作过程中必须注重效率,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及时向上反馈,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4.进行食堂工作监督检查时,须佩戴工作证件、有组织进行,不得随意进入后堂。工作证件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借。任期结束须及时退回。
第九条 考核与评价
1.对委员实行奖励与惩罚制度。对恪守职责,工作积极的委员可予以通报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工作消极、违反规章制度的委员可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委员资格。
2.对委员的工作情况实行考核。考核按照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考核体系包括个人工作述职、同学意见、工作成效、伙委会评估和院总务处评价等要素。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委员资格。
3.委员的考核工作由总务处参与监督。考核结果向伙委会主任汇报,并予以公示,可以作为社会实践学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工作办法由院总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