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工程建设和物品采购招投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招投标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院招标项目
第三条 招标范围
1.招标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做到“应采尽采”、“应招尽招”。小额项目应创造条件“打包”进行公开招标。
2.除政府采购项目外,凡一次性使用资金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基本建设、维修工程及教学设备、实验设施、办公用品、学生宿舍家具、教材、图书等物品的采购,都必须进行学院招标,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 招标条件
所有招标项目必须先立项、列入年度预算,经学院相关会议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学院招标方式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招标范围的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项目,可采用学院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招标范围的货物或服务实行学院集中或分散采购,可采用学院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4.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 学院招标程序
第七条 实行学院招标方式采购的程序
1.发布招标公告。采用学院招标方式的,应通过学院网站、信息公开平台或其他不低于学院层次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部门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公告时间一般为3至5个工作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2.编制招标文件。招标部门要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报价要求等相关要求和条件。
3.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对入围候选单位进行考察。
4.组建评标专家组。评标专家组由招标部门的代表和从学院招投标专家库抽取的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及以上的单数。
5.评标定标。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专家组要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的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评标专家组完成评标后,推荐前2名经学院网站、信息公开平台或其他媒介公示3个工作日后,写出评标报告,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中标人。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单位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不能支付的;因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招标部门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学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
6.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部门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7.签订合同。招标部门要严格按照《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8.招标档案管理。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及时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项目类别、名称;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废标的原因;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招标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招标部门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前2名经学院网站、信息公开平台或其他媒介公示3个工作日后,编写评标报告,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九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招标部门应首先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再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招标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向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招标部门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五章 学院招标纪律
第十一条 严禁把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故意规避招标。严禁未经招标或集体讨论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 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不得接受投标人的宴请和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 评标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四条 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标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与招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人不得插手干预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 院领导不得参与评标;负责招标项目具体实施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主动回避竞标。
第十七条 院纪委监察室、财务处应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院总务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11月30日印发的《四海资讯红足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院监字[20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