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和学院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中央、省级等上级主管部门为支持学院各项建设、通过财政预算形式预算和规定用途而下达的资金。主要包括“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项目建设经费、安徽省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项目经费、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及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等以及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上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院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学院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指定项目或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高等职业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校园环境整治、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建设以及其他综合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院总体预算,是学院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
第二章 管理
第六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务处、总务处、办公室等,以下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专项资金管理,包括专项资金项目规划、预算编制及申报、资金使用及项目执行进度的监督。项目执行部门、项目负责人制定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批程序等,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定期向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处提供财政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执行部门、项目负责人应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效果负责。归口管理部门承担项目管理的领导责任;项目执行部门承担项目申报、管理和执行的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是承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核算和监管。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重点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要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证学院重点工作,重点安排学院运行和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注重规划原则。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必须以科学、系统的规划为前提,要注重专项资金项目的计划性和前瞻性。
(三)早编细编原则。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提前到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提早做好项目储备,编制项目预算。
(四)项目管理原则。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通过“项目库”编制预算,科学论证,合理排序,滚动管理。
(五)绩效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立项申报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构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早筛选项目,做好专项资金项目规划,建立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执行部门负责准备申报资料,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项目论证,按照学院重点工作需要和轻重缓急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申报上级主管部门专项资金,按照其安排的时间组织申报工作;申报院内专项资金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评审论证程序,由归口管理部门汇总报分管院领导批准,连同项目库电子资料一起提交财务处,财务处审核确认后,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作为下一年度的项目储备。
第十二条 财务处按照相关政策,根据申报项目审核排序情况和学院重点工作需要,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建立学院专项资金“项目库”,并结合学院财力,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统筹安排,列入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草案,随学院年度预算一同上报。未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根据学院财力状况在以后年度安排。
第四章 执行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对专项资金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认真做好项目执行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项目执行部门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参与招标采购工作;定期与财务处核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项目完成后,应做好验收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财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核算,预算批准后,要及时下达资金,确保按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核拨预算经费,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监管,对全院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定期通报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部门应严格按照预定进度和批准的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要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必须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等,对用项目经费支付接待、劳务、绩效、奖金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按期执行是指在计划时间内完成项目招标采购、验收付款、资产入账、财务报销的全部过程。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部门应形成项目执行自评报告,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接受院内外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五章 清理和收回
第二十条 学院加强专项资金结余结转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定期清理机制。省级预算财政专项资金政府采购项目(除大型基建项目外)连续结转两年未执行完的,财政统一收回结余;当年度省级财政预算项目资金,按照财政资金要求办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原则上执行期为两年,年度结束后,剩余经费由财政收回。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清理和收回提出建议方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项目结余、结转资金常年居高不下、使用不力的部门,将相应减少其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调,跟踪专项资金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对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监控。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门要及时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强化责任,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分类细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进行绩效评价,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好、使用效益高的,予以支持;对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问题、使用效益差的,要削减或取消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或项目执行不力导致专项资金被财政收回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