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红足审计结果运用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02-27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运用,加强整改落实,提高审计执行力,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上级主管机关或学院根据需要委托的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管理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学院各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的公开审计结果、审计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等充分使用审计结果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审计结果的院内公告制度。

第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以审促改、以审促建;

(三)适当公开、成果共享;

(四)权责对称、协调联动。

第二章 运用方式

第六条 学院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

第七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全面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学院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处在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表彰奖励、部门(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应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审计整改推诿拖延、屡查屡犯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坚决按照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九条 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处应对有关部门(单位)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不认真整改落实审计结果,拒绝、阻碍、不配合审计工作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纪委(监察室)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应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基建维修项目应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的审计决定,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

第三章 结果公开

第十二条 学院财务处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后,应及时将有关审计结果报送学院党政领导,抄送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处。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处应根据《四海资讯红足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按照规定程序,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将可以公开的审计结果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公开审计结果,必须经财务处处长审核;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公开范围较大的,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四章 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学院主要领导为学院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学院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本部门(单位)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学院财务处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牵头负责部门,学院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处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财务处(或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制定审计整改问题清单、整改责任清单、整改时限要求,经分管领导审核提交院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以书面整改通知的形式下达各有关部门(单位)。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收到书面整改通知后,应积极落实整改任务。在整改要求时限内,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学院财务处。

第十八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收集汇总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在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存在问题的整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等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核提交院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书面上报委托审计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整理完善审计档案资料,及时将审计档案移交学院综合档案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领导若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部门(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不认真整改落实审计结果,拒绝、阻碍、不配合审计工作等行为,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拒绝、拖延整改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整改落实的部门(单位),学院财务处、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处要查明原因,向分管院领导和院务会议汇报,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实施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