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维护学院经济秩序,使票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安徽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包括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捐赠专用收据等。
第三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票据的领购、保管、发放、使用、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院内各部门不得自行印制、购买票据。
第二章 票据管理
第四条 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适用于省物价部门核准收取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大学英语四级、六级报名考试费、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费(笔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考试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自主招生报名考试费等非税收入项目。
(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收费单位之间、收费单位和个人之间暂时收取,在业务活动结束后需退还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定金、保证金等。
(三)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开具应上交给省级财政专户的事业性收费。
(四)安徽省捐赠专用收据:适用于学院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接受社会捐赠时,向捐赠人出具的专用票据。开票时应同时附捐赠双方所签定的捐赠协议,并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适用于学院相关部门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有偿服务时开具的发票。
(六)学院内部收据是学院财务部门印制的,仅用于学院内部结算,不对外使用,票据需加盖学院财务专用章方为有效。
(七)院属各企业上交给学院的利润、投资收益等,不开具税票,凭银行结算单和收款证明入账。
第五条 票据领用
(一)院属各部门如需使用票据,首次领用,须向财务处提交书面申请,提供与开票内容相关的协议(合同)、证明等资料,填写《票据领购申请表》一式两份,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报财务处审核后,方可领用。
(二)院属各部门领用的票据必须由专人管理。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并在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人员变更时,需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三)院属各部门领取票据采取“限量购领”和“交旧领新”方式(缴销原领用票据后才能领新票据)。特殊情况暂不能缴销原领用票据的,写出书面说明,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再领新的票据。
第六条 票据使用、保管和缴销
(一)学院财务处建立票据领购、发放及缴销登记簿,全面反映票据的收发缴销详细记录。
(二)学院财务处设票据专管员,负责对票据的领购、发放、登记、回收、销号注册和保管工作。对票据购入要负责登记、编号、存库。并定期对票据进行检查,核对收、发、结存数是否相符,收发手续是否完备。对长期不注销的已领用票据要查明情况,及时催缴。
(三)票据领用人应认真核对票据的数量、编号,并当面检查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在票据领用簿上签字。
(四)开具票据应当序时、连续地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收费项目、标准联页如实一次复写、打印,填写时必须内容完整、字迹清晰,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开票人要签章,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五)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涂改,涂改的票据无效。对填开错误的票据,须完整存留,并在各联加盖作废戳记且与存根联一并保存。
(六)票据领用人应妥善保管所领用的票据,票据使用完毕或收取金额较大时,应及时到财务处按票据金额办理交款及票据核销手续,再次领用需以旧换新。
(七)票据管理员和票据领用人应妥善保管所领用的票据,不得借予他人,不得由他人代开,票据用完或虽未用完但近期内不继续使用的,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更换或缴销手续,财务票据专管员应对缴销的票据认真查验。
(八)空白票据和近期使用过的票据存根要妥善保管,随时接受外部、内部检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五年,销毁时,须经学院财务处审核,报原核发票据的部门批准后,统一组织进行。
(九)遗失收费票据的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票据检查
第七条 学院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票据检查。学院纪检部门、财务部门对全院收费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纠正。
第八条 票据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票据的印制、领购和保管票据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票据有关的凭证、资料。
(三)票据开具是否符合核定项目范围、是否合理、收取资金是否全额入账、存根与作废联是否完整。
(四)向有关人员询问与票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第九条 财务部门对各部门领取的票据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罚则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反学院票据管理规定,应予处罚:
(一)未从财务部门领取规定票据,使用自制或外购收据对外收费的。
(二)收费收入不接受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拖欠、隐瞒、截留收入或坐支现金的。
(三)违反票据管理规定,导致单位或个人未交、少交款项的。
(四)票据(存根)遗失或擅自销毁,擅自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管理混乱的。
(五)收费票据和结算凭证混用,不按学院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随意开票的。
(六)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刁难、阻挠检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接受有关票据问题的询问等。
第十一条 票据管理工作是学院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重要内容,院属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和学院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对票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学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经济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遇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变化,以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