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红足报销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8-02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院账户管理的各类经费报销业务。

第二章 报销票据要求

第三条 对外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合法票据。合法票据是指:

(一)套印有税务部门监制章的税务发票。

(二)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等。

(三)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其他合法票据。

第四条 原始票据内容必须完备。包括日期、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经济业务内容(或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票据要素必须填写齐全,同时加盖出票单位的有关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票据,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第五条 原始票据任何一栏内容均不能任意涂改、挖补等。内容记载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还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金额记载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单据上更正。

第六条 原始票据上注明“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字样的,为无效票据。

第七条 经费报销要求认真填写各类报销封面,做到专事专填,同类一填,不得将几次差旅费合并一起报销,也不得将当次出差的无关费用在差旅费中报销。

第八条 当年取得的原始单据(以原始单据上的日期为准),原则上当年报销。

第九条 报销的原始凭证应以层叠的形式粘贴在财务处专门印制的单据报销单背面。粘贴多张票据时采用鱼鳞式票据粘贴格式,横向进行,从左至右,逐张右移。

第十条 原始票据遗失的报销规定:

(一)出差票据遗失处理办法:遗失交通票据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说明遗失原因,乘坐的交通工具及标准,丢失票面价值,(若是参加会议,须附上会议通知),经两人以上(含两人)同行人员证明(没有同行人员的,由知情人证明),并由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才能代替原始报销凭据。

(二)其他业务票据遗失处理办法:报销人须到原出票单位复印存根或记账联,加盖出票单位有关印章,并附上遗失情况说明及相关人员证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应的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经办人应对取得的发票进行查询,鉴别发票的真伪并在发票背面签注“发票已核”字样及亲笔签名。未经查验真伪的发票,财务处不予报销。凡收到税务部门查处的假发票,处罚结果由使用假发票的部门领导和发票上签字的经办人承担。

第三章 财务报销审批及要求

第十二条 财务报销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财务报销审批流程:经办人填制报销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领导审批→财务处审核→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各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经费须有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对无经费来源或超计划、超预算的报销业务,将不予办理报销。

第十五条 院领导、各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本人的经费报销审批权限:院级领导干部副职由正职审批,院级正职领导干部由党政领导互相审批;部门负责人正职由副职审批;各系主任、书记互相审批。

第十六条 各类专项资金的报销,按照相应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具体参照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财务报销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办公费报销。办公费指购买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具体包括办公用品、文化用品、报刊杂志订阅费、名片、刻章等。

报销时,除发票上明确列明事项外,笼统以办公用品、文具、材料等开具的批量购物发票,还需提供销售方出具的购买物品明细清单,并加盖与发票签章相同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同时必须有验收人及领用人签字证明。

第十八条 印刷费报销。印刷费指印刷方面的支出。日常打印、复印、出版、印刷等费用须附印刷明细清单,批量印刷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购买文印耗材等报销需到院办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邮电费报销。邮电费指实际发生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传真费、电话费、宽带费、信息使用费等。电话费报销需附电话费明细清单。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费报销。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支出。物业管理费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报销需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简要说明出差事由。出差票据的填列原则上应做到出差地和到达地首尾相接。

具体要求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四海资讯红足关于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探亲费、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费用由学院组织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核报。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出国(境)费指符合中央或省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已纳入年度因公出国(境)预算管理的各类出国培训、交流团队人员所发生的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支出。报销出国(境)费,须提供因公出国(境)批文及相关费用结算单据。

因公出国(境)费用的报销严格按照安徽省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维修费的报销。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零星修缮工程报销,须提供维修合同、维修明细清单(注明材料费、人工费等)、工程结算单、工程验收证明、发票以及审批手续单办理报销手续。零星修缮工程达到5万元必须经审计事务所审定后报销,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租赁费报销。租赁费指租用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支出。报销租赁费时,须提供租赁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结算。

第二十五条 会议费报销。会议费指由我院相关部门或项目组负责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所发生的场地租用费、住宿费、伙食费、文件资料印制费等。会议费报销时,须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及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

第二十六条 培训费报销。培训费指由我院相关部门或项目组自行组织或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项目。

由我院组织的培训,报销时须提供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培训人员签到表及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外出参加培训的,报销时须提供培训通知、培训费发票。

第二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公务接待费核报严格按照《安徽省省直机关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四海资讯红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专用材料费报销。反映单位不满足固定资产购置标准、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实验室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的支出。

专用材料费报销须提供售出单位的商品明细单(发票内容填开明细的除外),并办理入库及领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劳务费报销。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人员工资、外聘教师课时费、专家费、评审费等。

发放劳务费需填制费用发放表,注明人员姓名、金额标准及银行卡号,由领取人本人签字确认;本人无法签字的,可由他人代签,但一人代签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人,代签人保证卡号的正确性。同时,审批人不得兼作制表人或报销人。各类劳务费发放通过银行打卡形式支付至个人账户。

第三十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的报销。反映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公务车维修费报销时需附发票、维修清单等;批量购买汽油费,报销时需附使用清单。

第三十一条 委托业务费的报销。委托业务费指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相关费用。

委托业务费报销时,应提供委托合同。

第三十二条 宣传广告费的报销。宣传广告费指购买宣传用品以及在报刊、杂志、网络、电视、宣传栏等媒介上发布的各类宣传及广告信息所发生的费用等。

报销宣传广告费时,须提供宣传广告合同及样本,并简要说明宣传广告具体事由。

第三十三条 学生费用的报销。学生费用指按规定用于学生活动的各项支出及学生奖助学金发放等。

学生开展各类活动购买的活动用品,报销参照办公用品的相关规定;学生发放的各类补助费,一律通过银行打卡形式支付。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销。固定资产包括非图书类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以资产管理文件为准)和图书类固定资产。

非图书类固定资产报销需根据发票原件、合同、招标文件等,在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及入库手续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图书类固定资产报销时,须提供图书发票及图书清单,清单应加盖出票单位公章,发票与清单的金额和单位应保持一致。图书资料须办理图书资料入库手续。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五条 各类大型专项经费支出,须由承办部门提出详细的经费预算计划,经院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按安徽省财政厅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严格控制现金结算,各项公务开支需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报销程序应符合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公务卡持卡人在消费时,应仔细核对消费交易凭条(POS单)显示的商户名称和发票是否一致,如有不同,应当即要求予以更正。报销时按照公务卡结算的要求提供刷卡清单及小票,通过网络支付的须提供网上交易对账单。

第三十八条 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项目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经办人对经济事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批人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发放的加班费、课时费及专家费等收入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销基本时间为每周正常工作日。为了保证稽核、对账、预决算等工作的如期完成,每周五下午、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办理报销,每年12月25日前必须完成所有借款报销和还款手续,以保证财务决算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