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红足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8-02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预算管理,维护预算严肃性,保证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学院财务能力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各项事业发展的物质保障,也是加强学院财务管理与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从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四条 学院预算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一级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院务会是学院预算管理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审查、批准学院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确定学院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审议、批准学院预算编制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查、批准学院财务决算报告。

第六条 财务处和各系各部门是学院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院财务处具体负责编制学院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草案;预算指标的分配、预算的执行和控制;编制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定期报告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各系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财务收支预算,并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七条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编制超出学院综合财力的赤字预算。

第八条 收入预算遵循稳健的原则,既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正常增长,又要稳健确认各种收入,避免赤字隐患。

第九条 支出预算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科学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在保证基本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是指学院年度内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收入计划,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管理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一)基本支出预算是学院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内容包括人员支出和定额公用支出两部分。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学院为完成特定的教学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和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等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 学院预算编制实行“三上三下”的编制程序,自下而上,逐级编报。

“一上”:财务处上报基础信息和项目清理结果。院组织人事处提供学院人员身份、工资、在岗情况等基础信息数据,财务处更新预算基础信息,并将基础信息上报;财务处清理本预算年度已批复的项目,并将清理结果上报。

“一下”:省财政厅下达预算编报限额。省财政厅对学院上报基础信息审核后下达学院预算编报限额,同时下达学院清理后的项目。

“二上”:各系各部门上报预算。各系各部门结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及预算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及三年滚动规划。

“二下”:财务处下发各系各部门预算控制数。财务处汇总各系各部门预算,结合学院发展计划和综合财力,编制学院预算并经院务会审核通过后,下达给各系各部门。

“三上”:各系各部门反馈预算安排意见。各系各部门根据财务处下达的预算数据,认真核实收支项目,补充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时间向财务处反馈意见。

“三下”:财务处对各系各部门反馈意见汇总、审核,形成学院预算草案,再次经院务会审议后,经主管部门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给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财务处在省财政批复学院预算一周内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各系各部门。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省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支出项目,都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省财政厅规定,年初应编未编的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时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预算项目库,项目库实行三年滚动管理。学院项目库项目由各系各部门申报,未纳入学院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当年及以后年度预算不予考虑。

第十七条 各系各部门编制的预算项目实行评审论证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各系各部门项目审核论证后,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和规划,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纳入学院预算项目库。

第十八条 以下费用预算由各系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后,报送至各职能部门统一汇总编制: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印刷费及信息网络建设项目等预算由学院办公室汇总编制,职工教育培训费和宣传费预算由学院组织人事处汇总编制,维修预算由学院总务处汇总编制,技能大赛费用和各类科研项目预算由学院教务处汇总编制。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预算方案经省财政批准后,各系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学院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二十条 各系各部门根据预算项目所列内容和核定额度,按照学院财务制度的规定,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各系各部门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得截留、挪用、坐支和拖欠。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预算的执行与日常监督。财务处依照国家财经制度,统一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适时控制。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于每年5月和9月对学院预算支出情况开展考核和评价。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四条 学院预算一经确定,即具有约束力,一般不予调整。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而确需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说明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并经院务会审议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财政厅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五条 预算经济科目调整时,“三公经费”预算只可调减,不予调增;年初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培训费” 科目可以调减,原则上不予调增;项目支出指标原则上不得跨大类调整经济分类科目。

第二十六条 学院预算经济科目调整时间每年两次,为预算年度的6月和10月。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对学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分管院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系各部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杜绝小金库和帐外帐。

第二十九条 各系各部门不按规定擅自变更预算资金的用途或超支使用预算、虚报预算项目与支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各系各部门要严格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