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 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我院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高职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成绩或综合考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向班级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情况及个人学习成绩情况;
2.各班进行推选、拟定上报名单,同时在班级公示五个工作日;
3.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集体研究、综合比较、等额提出建议名单并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4.院学生资助中心将审核后的名单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院公示五个工作日;
5.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6.所有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学院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开始执行,由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