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我院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指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一)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院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系资助工作人员、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人数各按学生总数500:1计,不足500学生的系各为2人),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大一新生报到后,及时补充新生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
(四)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得少于6人),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学院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四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每学年开学后,学院通过文件形式向各系下发《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各系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并向学生发放《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可以提供《扶贫手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材料。
(三)认定。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院、系、班可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主要方式如下: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采取家访、个别访谈等方式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其在校的实际生活、消费情况,对申请学生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民主评议,讨论提出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名单和困难等级。
2.班级将认定名单报各系审核。
3.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确定名单报院学生资助中心。
4.院学生资助中心通过电话回访、大数据分析、信息比对等方式复核并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后公示名单。
(四)结果公示。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格保护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杜绝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过程、结果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学院在院学生处设立举报箱,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四章 认定依据和档次划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分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档。
(一)一般困难标准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家庭地处边远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地区、父母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二)困难标准
单亲或父母离异、父母成员长期患病等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三)特殊困难标准
1.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3.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各系党总支(支部)要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
第十二条 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院学生资助中心将组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函索证、实地走访、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院将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各系、各班级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开始执行,由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