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 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我院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高职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在校生。
二、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
7.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申请时必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⑥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⑧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四、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由各系评审小组按照相关规定统一领导部署评审工作;
2.各班班委会、团支部、辅导员及学生代表集体研究、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并将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报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
3.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集体研究、综合比较、等额提出建议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4.院学生资助中心将审核后的各系建议名单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院公示五个工作日;
5.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6.所有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五、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同一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学院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开始执行,由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