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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空调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空调管理,保证空调正常运行和学生人身、财产安全,贯彻绿色、环保理念,创建节约型校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空调使用管理归口职能部门是院总务处。总务处学生宿舍管理站(宿管站)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每间宿舍全体人员是本宿舍空调使用管理的责任人。
第二章 购置和维保
第三条 学生宿舍空调设备由学院出资购置。空调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 空调维修权限界定。学生宿舍空调在质保期内,由中标供应商(或生产商)负责维修;超过质保期的,由学院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维修。
第五条 空调维保及报修。空调内机滤网由专业维保人员定期清理。空调运行出现异响等故障状态时应立即停机,必要时应及时断电,再按日常报修程序报修。
第三章 日常使用管理
第六条 空调使用条件。宿舍室温超过26°C度或低于10°C时,宿舍空调开始供电。建议空调制冷运行时,温度设置不低于26°C;制热时,温度设置不高于20°C,以利于身体健康和节约能源。
第七条 空调用电为专用线路并通过智能电控系统管理。不得在空调电源上插接其它电器,不得擅自改动空调供电线路。
第八条 空调使用产生的电费由使用者全额承担(宿舍成员均摊),并采用预付费才能使用的管理模式。空调开启时,应关闭门窗并适时通风,以保证空调效果和室内空气质量。
第九条 空调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制。每间宿舍由寝室长负责空调遥控器的保管和使用。原装遥控器由班级辅导员统一免押金领用,学生毕业离校时统一交回。遥控器长时间不使用应取出电池,以免漏液损坏元件。
第十条 应使用遥控功能开启与关闭空调。严禁手动开、关机,严禁短时间内频繁开关机。应树立节能意识,灵活运用定时功能,杜绝在房间无人或门窗开启的情况下长时间运行空调。
第十一条 应保持空调外表清洁、进出风口通畅。室内机及管线上严禁悬挂衣物,室外机上严禁放置花盆等物品;严禁在空调上涂画、刻写、张贴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 除职能部门确定的专业维修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打开空调机外壳、拆卸机件或实施维修、更换作业。
第四章 监管及处罚
第十三条 各系及学生处、总务处、保卫处应结合学生管理和宿舍管理,定期检查宿舍空调使用情况,加强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 学生离校办理退宿手续时,应保证空调机件完整、功能完好。遥控器丢失赔偿标准为50元/个。
第十五条 因使用不当造成空调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的,需由职能部门确定的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更换,使用者需按市场时价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 违反第三章之管理规定,或恶意损坏空调设备相关公物、影响公共安全的,除按价赔偿外,还将按照《四海资讯红足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因违规接用空调电源、在室内机悬挂物件、在外机放置物品等行为,导致触电、火灾、高空坠物等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当事人需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由本宿舍全体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总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