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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水、电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证供水、供电安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总务处是学院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院水、电的日常监管及维护修理工作;负责水、电建设规划方案拟定申报,以及立项后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建筑物都应按规定安装能源计量装置。外单位用户应按合同约定申请用水用电,并安装计量装置和预存水、电费用。对于校园内违规用水、用电或恶意拖欠费用行为,学院有权要求立即改正直至停止供应水、电。
第五条 校园供水、供电管线应有记录档案和专业标记标识,安全范围内不得有他物侵占。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定期巡视有关管线、设施设备,保证供水、供电系统功能完好;负责供水、电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理和改造工作。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接水、接电。
第七条 职能部门应随时关注供水、供电部门的官方通知信息,有必要的应急措施和设备。校园内大范围停水(电)检修需事先履行报批手续。除紧急事件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停水、停电。
第八条 学院相关部门有教育、引导学生安全用水用电、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 用水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院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为校园供水确定管理人员,保证相应的预算经费。
第十条 总务处水电管理中心、医务室负责监督饮水卫生工作。监督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供水设备、设施(泵房、电热水器等)应及时维护和修理,保持功能完好。泵房、电热水器等需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灰尘杂物污染水质或恶意破坏行为。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水箱、电开水炉等供水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请有资质的质检单位进行水质检测。
第十三条 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一切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供水泵房和擅自开启电开水炉水箱。
第三章 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总务处负责校园供电方案的拟定、报批和组织实施,以及供电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十五条 校园供电巡查、维修人员应持证上岗。电力维修作业原则上不得少于2人。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私拉乱接电线、擅自接电,不得擅自改动、侵占供电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校园用电部门和个人应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电器设备,并注意安全用电。使用大功率电器或施工临时用电需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