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管理各部门承办的社会服务性考试(含成人学历教育考试),提高服务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承办部门
1.学院(含职能部门)与校外单位签订协议的考试,由教务处具体承办;
2.各教学系部与校外单位签订协议的考试,由各教学系部具体承办,教务处负责协调。
二、服务形式
我院承办社会服务性考试采用以下三种形式:
1.仅提供考场租赁;
2.提供考场租赁和监考人员;
3.负责所有考务工作。
三、审批程序
1.教务处承办的考试
(1)校外单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并向分管院长汇报,分管院长同意(必要时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教务处考务科负责填写《四海资讯红足公共教学资源使用申请表》;
(3)经授权,教务处与校外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4)教务处组织实施。
2.各教学系部承办的考试
(1)校外单位向承办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报至教务处,经审核并向分管院长汇报,分管院长同意(必要时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承办系部填写《四海资讯红足公共教学资源使用申请表》;
(3)经授权,承办系部与校外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并将签订的协议书原件报教务处留存1份;
(4)承办系部组织实施。
四、费用管理
1.所有与承办当次考试相关的收入均要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按照合同或协议中规定方式结算,不得私自与校外单位结算。
2.承办考试的合同收入按比例支出。
3. 监考、考务等费用发放标准:协议中有明确的,按协议执行;协议中没有明确的,合同收入的85%用于支付监考人员、考务人员等人员费用,原则上不低于150元/场,不高于350元/场。
4. 场地租赁费:协议中有明确的,按协议执行;协议中没有明确的,合同收入的15%归学院使用,用于支付当次考试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和场地租赁费,确保学院收益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