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生转专业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促进教育公平、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和《四海资讯红足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自觉接受监督。
2.转专业是为了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更好地发挥个性和专长,必须由本人自愿申请,其他任何人不得代办。
3.学生本人高考投档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的录取最低分。
第二条 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1.文、理科专业不得互转。
2.不同批次、不同类型录取的学生不得互转。
3.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4.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5.五年一贯制和普通专科学生后两年不得转专业。
6.身体条件不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的。
7.社会招生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8.学生获准转入新专业后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9.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二章 新生入学转专业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新生”是指被我院正式录取并按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但尚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的学生,其转专业是招生工作的一部分。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院认定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
3.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五条 申请与办理流程:
1.各系于高考录取结束后,根据本系各专业录取情况,设定可接收转专业学生的数量及条件,并提交招生办公室汇总,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2.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确需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学院网站,在线填写提交转专业申请。并下载打印纸质《转专业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且由本人签名。
3.学院招生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学生提交的转专业申请,并汇总各专业的拟转入转出情况。
4.招生办公室将转专业情况报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向提交转专业申请的新生做出是否给予转专业的回复。
5.新生报到时,持原专业录取通知书和纸质《转专业申请表》,至学院招生办公室换取转入专业录取通知书,前往转入专业所在系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章 退役复学学生转专业
第六条 新生参军入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报到入学的学生参照第二章新生转专业办法办理;
第七条 在校生参军入伍办理保留学籍,退役复学的学生:
1.复学至大一的,可参照第二章新生转专业办法办理;
2.复学至大二的,因课程学分等原因,原则上不再调整专业。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业的,可在专业大类内适当调整;或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复学至大一,经学院批准后按新生转专业办法办理。
第八条 退役报到的新生或退役复学至大一的在校生转专业申请提交时间必须在当年新生转专业工作结束之前,具体办理流程参照新生转专业规定。
第九条 退役复学至大二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专业大类内进行专业调整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汇总并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特殊情况学生转专业
第十条 学生复学时如果原专业当年没有招生的,可调整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1.学生因身体原因(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确属不宜在原录取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2.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学院的实际情况,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部分专业对身体要求参照当年招生章程及高考《报考指导》,学生的体检情况以当年高考体检表为准,学院不再为转专业单独组织体检。
第十三条 学生在转专业申请未获批准前,不得擅自以拟转入专业身份进行任何活动。
第十四条 五年一贯制学生中职阶段转专业按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标准交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内容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