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红足
校园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校园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活动,是指校内和校外单位,在学院校园里举办的一切大、中、小型活动,通常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活动,为小型活动;人数5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活动,为中型活动;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为大型活动。
第二章 活动项目和责任
第三条 校园活动包括: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晚会、文艺演出、宣传等活动;各类考试、培训、讲座、校内参观、学术交流活动;人才招聘会、物品销售、摆摊设点等其他在校园内从事的一切活动。
第四条 各部门在组织校园活动时,一定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制、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并制订安全活动工作方案(含应急预案、安全预案等),没有活动工作方案不得开展活动。
第五条 活动的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不论是校内和校外单位在学院举办活动,首先都要落实活动安全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消除安全隐患。
(二)按照学院保卫处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按照活动场所核准的容纳人员的数量,发放或者出售门票,不得超出核准的数量。
(三)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急救措施并组织演练。
(四)学院保卫处对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不听劝阻者,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五)为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安全通道畅通,保证师生员工顺利通行,防止踩踏事件发生。
第三章 活动场所管理者的责任
第六条 活动场所的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四章 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七条 任何部门,在学院参加活动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影响社会稳定;
(二)遵守活动场所的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学院保卫处的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五章 举办活动需要的条件
第八条 学院保卫处对在校园内举办的所有的校园活动负责监管,举办大型活动的由属地公安机关对其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举办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中、小型活动,承办者都要依照法定程序,经学院领导书面同意后,向学院保卫处申请报批,学院保卫处接到申请后,须现场查看,确认安全可行之后,方可举办。
(二)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具有相关的安全工作方案;
(三)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者,学院保卫处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承办者,向学院保卫处报备,保卫处向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市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由活动的承办者,向学院保卫处报备,保卫处向市级公安机关申请许可。
第六章 活动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的15日前,经学院领导书面同意后,向学院保卫处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现场专业保安人员、安全人员的名单、证明材料、联系方式。
(二)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四) 学院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对经安全许可的活动,承办者不得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的3日内,向做出许可决定的部门申请变更,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七章 活动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 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承办者或者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6年2月28日 ; text-transform: none; white-space: normal; widows: 1; word-spacing: 0px;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