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校务公开 -> 规章制度 -> 正文

四海资讯红足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11-05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海资讯红足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管理责任

第七条 学院行政主要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院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学生学籍学历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系(部)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二节 入学和注册

第八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经本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新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须向学院提出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入学资格审查、体检)。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一条 新生取得学籍后,由教务处学籍管理科负责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新生应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籍信息,如发现信息不一致的需及时与教务处学籍管理科联系并进行复核。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进行信息变更,确属高考采集信息时出错的,由学生向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申请修正,经学校确认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三条 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学籍管理科根据各系部统计的学期注册结果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并于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学生应及时登录学信网查询本人学籍信息,如发现信息不一致的需及时与学籍管理科联系并进行复核。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包括开卷、闭卷、实践操作和口试等。课程考核的综合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考核成绩包括期中考试、实践环节、随堂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出勤等。

第十七条 学生应及时登陆学院综合教务网络管理系统(http://jwmis.ahctc.com)查询本人各课程考核成绩,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补考。补考安排在下学期期初进行,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系申请,经系部审核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期初和补考同时进行,缓考的成绩以实际成绩登记。

第十八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有实验、实习、习题、大作业等环节的课程,学生如不按时交作业和实习、实验报告等,平时成绩作不合格记;考试作弊及旷考者,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考核鉴定一般每学年一次。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正常升级。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不超过其规定学制两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经指定医院诊断,神经衰弱严重或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集体学习生活的;

(三)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休学原则上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持有关证明(病休学生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学生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休学期满逾两周未向学校申请复学,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五节 退学与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所在系提出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系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或在学院内公告,视作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院内公告期满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的各种关系,不发给肄业证书。

(三)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四海资讯红足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提出申诉。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在校期间原则上不予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必须符合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给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结业后两年内可以向学院申请课程补考,经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学院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学生在领取毕(结)业证书后应及时登陆学信网查询、核对本人毕(结)业证书信息。

第三十七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事先申请并得到学院的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有关程序和管理按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职业技能、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影响正常的学习,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浏览或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违法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以及有损学院声誉的言论。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住校应当遵守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职业技能、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或颁发证书、奖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出具处分决定书,由所在系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并在学院内公告,视作送达。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事实、处分种类、理由、依据及申诉的期限。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监察室、学生处、教务处、相关系、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院监察室。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或处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条 处分、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