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查学生学业成绩和教学效果的一种办法,是督促学生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 严密、科学的考核制度,有利于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形成,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课程考核要遵循教育、教学的客观规律。考核的安排、方式的选择和内容的设计,要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身心的良好发展。
第三条 学院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每门课程考核类型均要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专业核心课程均要列为考试课。
第四条 为使我院课程考核工作有章可循,保证考核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 课程考核方式一般分为闭卷、开卷、大作业、论文(报告)、口试、实践操作、课程设计等一种或几种相结合,在考核实施前两周,由任课教师填写《四海资讯红足期末试卷及考核方式审核表》,经教研室研究同意后报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核。
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若三分之二及以上考生在60分钟以内交卷,经巡考人员查实,需书面陈述情况说明。
第六条 命题必须依据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深、广度适当,较为准确地鉴别学生的学习成果,全面衡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技能与素质。命题时应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述准确严密,文、图、表清晰、工整、无错误。
第七条 命题的具体规定
1.试卷标题。四海资讯红足****—****学年第*学期《******》期末考试(A或B)卷,课程名称应和授课任务书一致,不要简写。标题下方注明:系别、专业班级、命题教师、考核方式、考试时间(**分钟)。
2.题型。主要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辨析改错题、填空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等。考试题型的选择注意与行业、执业(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接轨,各门课程的考试命题可从上述各种题型中选择,也可另立题型。每种题型均要有题首得分。
3.难度。容易的题量约占60%,难度适中的题量约占25%,难度大的题量不超过15%。
第八条 每门课程制A、B两套试卷,由教研室指定一套作为期末考试试卷;A卷与B卷的重复率(按分值计算)不超过20%;每套试题必须附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题的答案应准确、全面、简洁规范,其中主观性试题应规定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采用同一课程标准,统一教材,同一教学进度的课程,应统一命题,不得使用不同试卷。
第九条 学院鼓励各系开发和建立试题库,计划建立试题库的课程,教研室可提出书面申请,拟定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经系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经研究后,批准实施。建有试题库的课程应从试题库随机抽题进行制卷。
第十条 需要印制的试卷,由各系教学秘书在期末考试开始前2周,统一将试卷送至教务处考务科,由考务科负责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试卷底稿应打印清晰,送印前要认真进行校对,避免出现错漏。凡试卷超过1页的,必须装订成册,并在试卷首页上标明总页数或总题数。
第十二条 进行命题、审题、印制和保管等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试卷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每次考试开考前,考务科和各系均要指定专人印制、保管试卷。
第十四条 列入考试类型的课程试卷,必须按要求进行整理归档,在第二学期期初补考考试结束后4周内送试卷库保存,保存至当届学生毕业后满三年方可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籍学生,均可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含实践环节)考核的资格:
1.本门课程旷课累计达本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
2.缺课累计达本学期总学时1/2及以上;
3.学期中途经批准休学、退学者;
4.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达本门课程作业量的1/3及以上;
5.未完成或未达到课程要求(含实践教学部分);
6.未经批准擅自听课。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1周做好学生考核资格的排查工作,填写《四海资讯红足学生课程考核资格审查表》,并将审查表交给学生所在系的教学秘书,系主任签署意见后,由各系于期末考试开考前一周书面通知到学生。成绩登录时,任课教师须在该生的纸质成绩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的字样。
课程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包括期中、期末、补考等)由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教务处统一组织与协调,各系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开考前由教务处组织各系召开考务工作会议,布置任务;考核安排要提前1周进行发布。
第二十条 每个考场一般安排30名左右(小教室)或一个自然班(大教室)的考生,座位按单人、单桌、间隔排列;每个考场配备2位监考教师,学生数在60人以上的考场可安排3位监考教师。所有考生须持学生证或考试证按监考教师排定的座位对号入坐,不得随意调换座位。
第二十一条 考生答题时所需草稿纸,由各系统一提供。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和各系等要利用各种形式、媒体、途径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和教育。各系要经常组织学生学习教育主管部门和学院关于加强考试管理工作的文件,学习学院的学籍管理和考试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考生有以下行为认定为作弊:
1.替考者与被替考者;
2.偷看书本、笔记本、小抄、抄袭别人试卷者;
3.在考试时间内用手势、口头、纸条等其他方式给接受者;监考教师不能确定其交流内容并在予以警告后重犯者;
4.互换试卷、利用计算机复制他人考试内容、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者;
5.考前在课桌上书写、张贴小抄或做其他作弊准备者;
6.考场内携带与考试要求不符的电子工具者;
7.考试结束后,在考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其作弊行为并经查实者;
8.经审定属于雷同试卷者;
9.私自将试卷及草稿纸带出考场者;
10.以通讯工具传递答案者。
第二十四条 作弊事实发生后,监考教师要立即终止该生考试,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交系部审核,并由所在系部及时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试作弊,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对受处分同学有权提出申诉以及申请解除处分,具体办法参照《四海资讯红足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
1.考试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记为“0”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2.考试作弊的学生,取消该学期奖学金的评比及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3.考试作弊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形式作弊且行为严重的,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对监考教师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及时向教务处或学院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对于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者,视情节给予其记过以上处分;对威胁、侮辱甚至殴打监考教师或有关人员者,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试卷批阅、考试成绩的评定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 试卷批阅要求
1.试卷一般均由任课教师本人或经教研室指定的阅卷人批阅;
2.试卷一律用红色笔批阅;
3.总分合计要准确(总分与每种题型题首得分总和相一致,并与考试成绩单一致);
4.卷面分数若有改动,一律要有阅卷人签名;
5.认真客观地填写试卷分析表。
第二十九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
考试成绩的评定应综合考察学生对所学课程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多方位地衡量课程教学的效果,并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评价。成绩的构成应包括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技能成绩等。
1.无期中考试、无技能考试(实验、上机、实习、听力、大作业、课程设计、阶段性实操)的课程,其课程考核成绩的合成为:平时成绩(50%)+期末考试成绩(50%)。
2.无期中考试、有技能考试(同上)课程,其课程考核成绩的合成为:平时成绩(20%)+期末考试成绩(40%)+技能(40%)。
3.有期中考试、无技能考试(同上)课程,其课程考核成绩的合成为:平时成绩(20%)+期中成绩(40%)+期末考试成绩(40%)。
4.有期中考试、有技能考试(同上)课程,其课程考核成绩的合成为:平时成绩(20%)+期中成绩(20%)+期末考试成绩(40%)+技能等(20%)。
5.实训课程考核成绩:实训考核成绩(100%)。
6.平时成绩分为平时作业(测验)及考勤两部分,其中平时作业(测验)占60%,考勤占40%。周课时4节及以上的课程每学期平时作业(测验)应不少于3次,3节及以下的不少于2次。学生考勤时每迟到或早退1次,在考勤分中扣除5分,每旷课1次,扣除10分。
第三十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一般不出现小数)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评定。
第三十一条 试卷批阅应及时,课程考核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试卷批阅,通过教务网络管理进行成绩登录,并由阅卷人将试卷、完整的成绩单、试卷分析表等报送学生所在系。学生成绩不得私自更改,如确需改动,应由阅卷人填写《四海资讯红足成绩更正申请表》,经教务处长同意后方可查阅试卷,更改成绩。
第三十二条 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试卷成绩分析表的要求对命题质量、学生成绩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进考试方法、命题内容和教学工作的具体措施。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四海资讯红足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部分身体异常、特型和病残等特殊群体的学生开设以指导康复、保健为主的体育保健课。
第三十五条 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计算机文化基础考试等课程考核管理,按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