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我院社会服务能力,提升服务质量,特制定学院承办社会服务性考试管理办法,办法如下:
一、承办部门
1.学院(含职能部门)与校外单位签订协议的考试,由教务处具体承办;
2.各教学系部与校外单位签订协议的考试,由各教学系部具体承办,教务处负责协调。
二、服务形式
1、仅提供考场租赁;
2、提供考场租赁和监考人员;
3、负责所有考务工作。
三、审批程序
1.教务处承办的考试 ①校外单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并向分管院长汇报,分管院长同意(必要时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②教务处考务科负责填写《四海资讯红足公共教学资源使用申请表》;
③经授权,教务处与校外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④教务处组织实施。
2.各教学系部承办的考试
①校外单位向承办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报至教务处,经审核并向分管院长汇报,分管院长同意(必要时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②承办系部填写《四海资讯红足公共教学资源使用申请表》;
③经授权,承办系部与校外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并将签订的协议书原件报教务处考务科留存1份;
④承办系部组织实施。
四、费用管理
①所有与承办当次考试的收入均要在协议中明确,按照协议全部转至学院账户,不得私自与校外单位结算;
②当次考试所产生的相关考务费用,由具体承办部门按规定开支;
③人员费用发放标准:监考费标准100-200元/场、考务费标准100-200元/天、工作人员标准50-100元/天标准计算。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