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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资讯红足在校专科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学院网站管理员来源:阅读次数:日期:2014年11月23日 打印

各系:

根据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文件要求,我院专科学生2012-2013学年继续参加“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纳入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实行住院、门诊特殊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 “双统筹” 保障方式。

一、参保、缴费

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按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执行。

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死亡等情形时,当年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二、待遇享受时间

学生参保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2012级新生自入学缴费之日起)。

三、医保待遇享受内容

1.普通门诊待遇: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每人每年30元,实行商业化保险医疗操作方式。

普通门诊保障待遇一览表

保险内容

保险金额

赔付说明

疾病身故

5万元

因疾病身故

意外身故

5万元

因意外伤害身故

意外伤残

5万元

按伤残等级赔付,最高5万元

意外门诊

1万元

合理费用100%赔付

疾病门诊

1万元

合理费用100%赔付

住院医疗

10万元

住院医疗二次赔付90%,最高赔付10万元

2.特殊病门诊待遇:学生患有合肥市规定的25种门诊特殊病种的,可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鉴定。符合政策规定的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3.住院医疗待遇:大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到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后)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一览表

享受类别

享受待遇政策规定

报销结算

普通门诊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拨付高校包干使用。

个人先垫付,由各高校自行报销结算

特殊病门诊

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恶性肿瘤、精神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肝硬化、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膀胱肿瘤(灌注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康复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等二十五种疾病可享受特殊病门诊治疗。门诊特殊病不设起付标准,在《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个人承担10%,基金承担90%。

大学生在校期间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费用,属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大学生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属于基金承担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

起付标准(门槛费)

基金支付比例

三级医院

300元

90%

二级医院

200元

92%

一级医院

100元

94%

异地住院

300元

90%

备注

1、普通门诊、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的支付范围,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

2、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以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学生自付一定的比例,余下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3、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基金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30万元。

四、就医注意事项

1.普通门诊须到公办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私人诊所、药房购买药品费用不予报销)。

2.特殊病门诊实行定点治疗,学生一个结算年度内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凭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和本人身份证进行门诊治疗。

3.住院定点就医,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到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的,或不持身份证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4.住院办理报销须出示出院小结(医院盖章)、费用总清单、就医发票、身份证复印件、零星报销申请表、转诊转院备案单等。

5.普通门诊办理赔付须出示门诊病历、发票、药品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等

6.医疗保险办理地点:学生处(教学楼二楼)

咨询电话:0551-3417144

五、相关办理须知

1.特殊病种门诊卡的办理

学生患有门诊特殊病规定病种的,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并附近期相关病历和医学检查报告,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鉴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学生自取得《医疗卡》后开始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2.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的办理

学生在合肥市就医后需要转诊转院或在外地生病需住院治疗的,在学校办理备案手续,向学校申请办理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填写《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备案单》,并经学生辅导员和院(系)领导核实后,由学校医保经办机构签署意见。

(1)转诊、转院。学生在校期间生病需要住院的,在经校医院或合肥市定点医院首诊后,自愿转入外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凭合肥市定点机构或校医院首诊病历,在学校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

(2)异地就医。学生在实习、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异地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住院治疗,治疗结束返校后,在学校补办备案手续。

3.报销办理程序。学生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两个月内,由学校医保经办机构携带《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备案单》、《大学生零星报销申请表》、异地所住医院的出院小结(医院盖章)、费用明细清单(医院盖章)、住院医疗费发票等材料,到合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六、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七、关于家庭经济困难、重大疾病等情况的医疗补助申请

1.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以及患疑难或重大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申请省级调剂金,由参保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经过公示后上报申请省级调剂金。

2.省级调剂金标准

(1)参保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超过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由省级调剂金按80%比例补助。

(2)患疑难或重大疾病的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由省级调剂金再按70%比例补助。

(3)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住院及门诊特大病,以及患疑难或重大疾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省级调剂金按85%比例补助。

政策查询及相关表格下载: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ahhfld.gov.cn

咨询电话:0551-3536318,3536208

附件:

201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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