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引导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自主意识,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促进我院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通过注册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和五年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在校内利用课余时间,培养实践能力,增长才干,并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各用人部门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院学生资助中心同意,不得在校内招录在校学生从事各种劳务活动。学生个人自行在校外打工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内。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七条 学院设立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开展及勤工助学安全教育。
第九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制定勤工助学补助标准,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定期对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调研,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岗位的设置与申请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坚持因事设置、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不得将工作人员正常的本职工作变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两种。固定性岗位是指持续一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工作岗位;临时性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可在每学年初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提出用工申请,填写《四海资讯红足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经费预算及各部门历年用工情况,拟定各部门的“核定岗位数”(“核定岗位数”即该部门每月固定性岗位的用工总量上限值),并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公示。
第十三条 临时性岗位的申请: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额外增加用工需求的,须提前提出申请并填写《四海资讯红足勤工助学岗位(临时)设置申请表》,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并公示。
第十四条 学院原则上不允许寒暑假用工,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在寒暑假期间用工的,须于放假前提出申请,经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报院相关会议决定并公示。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 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工部门对本部门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由专人指导和监督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自身的学习活动。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发挥其特殊的育人功能,用工部门应重视学生的职业观教育和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提升学生的职业素养。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及岗位规定的,按照学院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并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用工部门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劳动;不得带学生离校作业;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一生一岗,学生视困难程度及学习情况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审核,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批准后可同时兼任两个岗位。
第二十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以不影响正常学习及身心健康为原则,在课余时间进行。在学校日常教学活动期间(含双休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工时每月不超过120小时。临时岗位工时每天不超过5个小时,每次用工不超过7天。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聘期为一个学年,用工部门与学生签订《四海资讯红足勤工助学协议书》,并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用工部门应严格考勤、规范管理,如实登记学生的工作时间,严禁虚报、谎报工时的行为;不得无故延长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时间,不得将职工的工作任务转嫁给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五章 申请勤工助学的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校生可根据公示岗位向用工部门提出勤工助学申请,用工部门同意录用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同意。原则上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未经学生资助中心批准,不得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因学习或其他特殊原因要求放弃原岗位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部门同意,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后方可离岗。无故离岗者本学年内不得参加校内其他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于已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应当参加而无特殊原因拒绝参加的学生,该生在申请校内其他经济资助时,可不予考虑。
第六章 酬金发放及工时管理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工时按月统计,各用工部门根据学生的实际工作量统计工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交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造表后交由财务部门发放。学生的勤工助学工资一律打入学生本人银行账户,不得发放现金。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0元;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