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财务处    发布日期:2018-06-04    浏览次数:

皖交财函〔2017〕48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厅直各事业单位,厅办公室、财务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地产统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管〔2017〕7号)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全厅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房产、地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承担领导责任,要切实认清新形势下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能,切实强化举措,加强内部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对确需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要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等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和报备手续,并对申报和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二、强化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一)全厅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确需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和其他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3〕501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地产统一管理暂行办法》(皖管〔2017〕7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合同期满后需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全厅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等国有资产出租实行统一公开出租制度,各房产出租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公开招租。确定承租方后,应当按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合同式样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省财政厅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及招租公告、竞价记录等公开招租材料。

(三)全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地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在扣除交易费用和相关税费后,应当依据合同备案号及时、足额缴入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益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禁体外循环,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坐支房产、地产收益,更不得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国有房产、地产收益,私设“小金库”。

三、严格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一)全厅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履行审核、报批报备手续。我厅或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是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的依据,未经批复,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也不得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二)全厅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在取得处置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处置工作完毕后,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厅备案。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9月1日

(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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