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率,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教学事业的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标准、分类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学院利用财政性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二)固定资产的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对于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办公家具、床、课桌、椅子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固定资产的分类
学院的固定资产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分以下七类设置会计账目进行核算: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阵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土地。
1、房屋及构筑物包括教学用房、学生用房、办公用房、职工宿舍、附属设施和其他构筑物。
2、专用设备包括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教学设备、实训实验设备及其他专门用途的设备。
3、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等。
4、文物和陈列品包括文物、标本、模型、字画、古玩、雕塑等。
5、图书、档案包括各类图书资料、期刊、文献、音像资料等。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包括办公家具、学生宿舍家具、室内外装具等。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按照省财政厅部署要求,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以下8类设置分类账进行管理: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无形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管理部门的设置
全院固定资产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按照实物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实施管理。
实物归口管理部门设置如下:总务处、教务处、信息网络中心、图书馆。
实物使用保管部门设置如下:纪委(监察)、工会、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财务处、总务处、保卫处、成教部、土木工程系、汽车与机械工程系、管理工程系、城市轨道交通与信息工程系、文理科学系、基础系(中专)、水运工程系、图书馆。
实物使用保管部门设立一名资产管理员,全面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登记、使用、维护、调整及办理报废手续等。
(二)管理部门的职责
1、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设于学院财务处,主要职责:
(1)全面掌握学院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以保证学院固定资产的完整。
(2)负责拟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3)负责固定资产各类明细账和各实物使用保管部门分户账的登记,打印固定资产卡片,每月末与财务进行账账核对。
(4)定期与固定资产实物使用保管部门进行账物核对,做到一卡一物。
(5)负责全院固定资产报废的处置工作。
(6)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
2、实物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别是:
总务处负责管理学院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办公家具购置、教学课桌椅购置、学生公寓家具用品购置等;
教务处负责管理学院仪器设备等教学仪器设备;
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学院网络信息化设备;
图书馆负责管理学院图书、期刊等;
3、实物使用保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固定资产实物的安全完整性。
(1)总务处负责学院土地、房屋、建筑物的管理(包括办理产权登记);负责办公家具、教学课桌椅及学生公寓家具用品的购置;负责本部门购置使用的办公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2)办公室负责学院领导使用的办公设备、本部门购置使用的办公设备、车辆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3)纪委(监察)、工会、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财务处、保卫处、成教部,负责本部门购置使用的办公设备、车辆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4)图书馆负责学院图书资料、本部门购置使用的办公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5)土木工程系、汽车与机械工程系、管理工程系、城市轨道交通与信息工程系、文理科学系、基础系(中专)、水运工程系负责本部门购置使用的仪器设备、教学设备、办公设备、车辆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6)实物使用保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固定资产的验收、清查、报废的工作,要设立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台账,资产管理员每月末与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对增减变动的固定资产信息,确保账账、账物相符。
(三)日常管理
1、固定资产实物使用保管部门应采用计算机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台账的真实准确。
2、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台账应该反映资产的详细情况,包括资产编号、资产名称、购置日期(竣工日期)、规格型号、金额、使用单位、领用人等基本信息。
3、对所有新增资产都应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编制统一、规范的部门编码(由组织人事处提供)和固定资产编号,出具固定资产验收单据。
固定资产编号为10位代码,第1-6位表示年度月份(如201201),第7-10位表示序列号。固定资产编号为固定资产的唯一编号,不能重复,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图书编号由图书馆制定)。
4、固定资产验收凭据由固定资产验收单和固定资产实物标签组成。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联,固定资产实物使用管理部门、财务处、使用部门(或人员)各执一联,是财务处报账的重要凭据。固定资产实物标签应该粘贴到对应设备或家具上,落实到使用人,作为资产清产的依据。
5、固定资产实物使用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末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与财务处及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对盘点数据,做到账、卡、物相符。
6、职工因岗位调整,调离本部门,本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转移手续,填制“固定资产转移单”。
7、职工调离本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本人保管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填制“固定资产移交单”。
三、固定资产的购建
固定资产实物使用管理部门于上年提出次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部门领导、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及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结合年度预算提出采购计划,提交院务会议审定。
集中采购的固定资产,由各使用部门提出需求,填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经部门领导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购入的固定资产,由采购部门组织验收并提供购货合同、发票及相关资料和清单,实物使用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员据以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和“资产详细信息登记表”,登记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台账,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贴号后,将“固定资产入库单”一联和“资产详细信息登记表”(加盖部门章)交院财务处。使用部门(或人员)在“固定资产入库单”上签字办理领用手续。
对于新建、扩建、改建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总务处基建办根据审计后的竣工决算书等交接凭证(包括固定资产名称、建造日期、竣工日期、建筑面积、交接日期、原始价值等),填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房屋及建筑物)”,登记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台账后交院财务处办理财务核算。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
固定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和有偿使用。自用按照本细则二款第三项执行。固定资产有偿使用是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行为。
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如有特殊需求,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行公开拍租。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需报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或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需报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申请办理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拟出租、出借资产事项的书面申请及《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同意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采用非公开方式招租的承租方法人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固定资产出租在确定承租方后,应当签订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合同,并于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省财政厅备案。固定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期间若需变更固定资产出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固定资产出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按照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办理。
五、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报废、转让、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的处理。
(一)处置审批权限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主管部门是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单位原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审批。
(二)处置程序
固定资产实物使用保管部门资产管理员提出处置申请,填报《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报送院资产管理科,资产管理科依据《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同时提供该资产相应固定资产卡片、原始凭证、购置发票复印件,经资产使用保管部门领导审核,报院负责人审批通过后上报相应审批主管部门。
(三)处置收入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报损报废等处置行为中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售收入以及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
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在收到处置固定资产收入时,应及时、足额上交学院财务处,院财务处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在取得处置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上缴国库。
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海资讯红足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