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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工作人员日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明确请销假程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请销假管理实行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统一备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教职工(在编在岗、院聘和劳务合同职工)。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请销假事宜按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请假类别主要有: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探亲假、工伤假、丧葬假、年休假等。其中带薪年休假:
1、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累计工作已满20年及以上的,可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职工存在上述事假、病假情况,不享受当年年休假,但已享受当年年休假的,不享受下一年年休假。
第五条 工作人员请假,按照归口管理进行审批。
(一)病假、事假由所在系部直接审批;
(二)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由所在系部会同工会审批;
(三)探亲假、工伤假、丧葬假、年休假由所在系部会同组织人事处审批。
第六条 工作人员请假,按照以下权限和流程进行报批和备案:
(一)学院主要领导请假须报省交通运输厅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情况由办公室负责汇总收集转交组织人事处报厅人教处备案。填报《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备案单》。
(二)学院其他院领导请假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分管领导审批,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填报《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备案单》。
(三)各系部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请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各系部副职请假须经系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填报《四海资讯红足工作人员请销假备案单》。
(四)学院其他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下由各系部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及以上须经系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并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填报《四海资讯红足工作人员请销假备案单》。
第七条 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销假备案单。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应及时报告情况,后期办理补假手续。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八条 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销假和备案:
(一)学院主要领导向省交通运输厅主要领导销假,销假情况由办公室负责汇总收集转交组织人事处报厅人教处备案。如有特殊情况向厅分管领导报告。
(二)学院其他领导向学院主要领导销假,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各系部主要负责人、副职向学院分管领导销假,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四)其他工作人员向系部主要负责人销假,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二)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金由学院研究决定,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的80%的原则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和考核情况计发(病假6个月内,按照考核情况和个人系数,扣减请假月数计算核发;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含),不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工作人员享受本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工作人员病愈复工后,因旧病复发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复工后因其他病请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条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和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二)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和考核情况计发(教职工请假超过15个工作日,按照考核情况和个人系数,扣减请假月数核发)。
第十一条 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探亲假、工伤假、丧葬假和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请销假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其中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一般情况下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满的,不得申请事假。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作人员假借病事假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应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和省对请销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院领导请假期间离肥外出的,按《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干部外出报告及报备工作的通知》(皖交办函〔2019〕451号)履行报告报备手续。涉及出国(境)的,还须执行出国(境)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备案单
附件2:四海资讯红足工作人员请销假备案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