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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信访程序和法律责任
日期:2010-12-1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信访程序和法律责任
(摘自《安徽省信访条例》)
一、信访人可以向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二、信访人一般应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的提出投诉请求应当载明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项、事实、理由。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应当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应当履行有关登记手续;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后,必须遵守“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国家机关60日受理期限内,不得向已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四、信访人可以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及结果并要求答复;可以申请复查、复核;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法申请听证。
五、信访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六)禁止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六、信访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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