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总务处校园网意识形态阵地管理,推进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制定本部门网站内容发布审核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建立工作台账。
第一条 为加强总务处部门网站(校园网内)内容发布的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部门拟公开发布的网站内容应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部门网站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发布的网站内容进行审核,领导小组由部门主管领导、部门属各部门主管领导组成。
第四条 对拟公开发布网站内容的审核,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本部门各部门也应当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特点,明确审核程序和责任,并确定人员负责审核工作。
第六条 网站发布内容不得涉及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
“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对拟发布网站内容的审核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渠道的初步意见,部门主管负责审批;
(二)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核流程应填写《总务处网站内容发布审核表》,
并提供发布内容。
第八条 拟公开的网站内容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发布审核工作应在3 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需要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我部门网站发布内容中因审核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应当主动说明不予公开的依据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