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采购项目合同
签订有关授权委托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院招标采购项目签订合同时有关授权委托的程序,完善招标采购流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关于招标采购项目合同签订有关授权委托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属学院招标采购项目(含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对外签订采购业务合同,需要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法定代表人直接签订的合同除外)。
二、办理程序
授权委托由学院招标采购中心归口管理,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办理相关提出申请、审查报请签发和完成委托事项后的汇总工作。
(一)委托代理人向学院招标采购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授权内容、授权期限、用途、经法律顾问审查后的合同等。
(二)学院招标采购中心根据委托代理人的申请,经审査符合条件的,报请学院法定代表人办理授权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情况并要求委托代理人补充。
一般项目合同签订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授权签订,重要项目报请学院法定代表人直接签订。
(三)学院招标采购中心对授权委托书应当编号登记,委托书由存根(1份)、正本(3份)两部分组成。存根留招标采购中心备查,正本交被委托人作为代理人的法律依据。
(四)委托代理人在办理完委托事项后,应书面向学院招标采购中心提交授权工作完成情况,该书面工作完成情况内容包括:授权事项、办理情况、委托书是否收回或者交给对方等。授权工作完成情况应附在授权委托书的存根上备查。
三、特殊情形
各系部在签订招标采购项目合同时有特殊情形的,对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委托代理人在办理具体委托事务时,如果确有必要、且是该招标采购项目授权以外的行为时,应当事先请示学院,经学院法定代表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其委托手续另行补办。
(二)如果委托代理人未完成委托事项,应当及时向学院招标采购中心提交有关书面情况。
四、有关要求
因委托代理人的越权行为导致学院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院招标采购中心应定期检査委托代理人办理事务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防止造成经济损失。
本规定自2020年9月21日起施行,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授权申请委托书;
2.授权委托书(存根);
3.授权委托书(正本)。
附件1
授 权 委 托 申 请 书
学院招标采购中心:
兹有我部门 (同志),因与 (单位)签订 项目合同,需要办理授权委托书,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权限为签订合同。
特此申请,请予办理。
(公章)
年 月 日
系部领导签字: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存 根)
( 年)授字第 号
兹授权 (委托代理人)代表四海资讯红足就 项目,签订采购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学院招标采购中心经办工作人员(签字):
附件3
授 权 委 托 书(正 本)
兹授权 (委托代理人)代表四海资讯红足就 项目,签订采购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海资讯红足对 (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