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学院科研工作开展,促使科研工作上水平、出成果、产效益,确保提高学院的学术声誉和知名度,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纵向科研项目包括:
1.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所取得的项目(纵向科研项目);
2.学院科研专项基金资助项目(院级科研项目)。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分类以省教育厅职称文件所附的“科研课题分类表”为准。院级科研项目以及其他一些未被列入的项目视为五类。
第四条 学院的科学研究应与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发挥群体优势,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形成特色。
第五条 学院科研项目实行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级各类项目的论证、申报、评审、立项等工作;负责项目实施、督促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成果鉴定、登记、成果申报、科技推广、资料归档及经费管理工作等科研工作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主持人
第六条 项目研究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第七条 凡学院学术思想活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可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的在职人员,均可以担任院级科研项目主持人。承担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的主持人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必须遵守相关管理办法开展研究工作,并对科研项目的申报、开题、中期检查、进度执行、经费管理、结题、成果等负全部责任。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院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每年开展1次,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特别重大、复杂的科研项目需要延期,必须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按未完成科研项目处置。
第十条 鼓励与他人合作,组成联合项目组申报项目;鼓励围绕一个主干选题,开发出多个相互关联的子项目进行研究,以便多出成果,提高效益。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人员必须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和必备的附件材料(包括前期工作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查新报告、申请书电子文档等),经系部领导签署意见,系部专人负责统一将所有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项目管理部门,逾期不受理。项目管理部门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院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按项目立项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坚持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学院向上级推荐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学院召开学术委员会评议、推荐、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送项目立项部门。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若需要申报费,该费用由学院承担;其他项目若需要申报费,该费用由项目申报人自己承担。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凭项目立项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任务书等将获批立项的项目列入学院年度科研计划,并及时通知项目主持人。经费到账后,项目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好《科研项目经费卡》,由项目主持人签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所有批准立项的项目均需举行开题报告会。项目主持人填写《四海资讯红足科研项目开题报告书》(项目立项部门有专门开题报告书、任务书的除外),在报告会上汇报说明该项目的研究价值、意义、研究内容、目标、过程、时间等方案设计,根据会议评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将终稿提交项目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必须对项目的实施过程作详细、如实的记录,按预计的方案完成研究工作。若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条件有限需更改研究内容,或在研究中发现不能达到预期结果而需大幅度修改研究方案时,应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管理部门,以便及时寻求合理的解决途径。
第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遇到项目主持人更换、或项目主持人调离学院、或出国(1年以上),须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实施记录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的更换必须出具书面报告,由项目管理部门报请院长办公会和项目立项部门批准,经批准后方可更换项目主持人,并移交研究工作中涉及的一切物品和账目清单。
第十九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系部应对本系部人员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同时为项目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项目检查
第二十条 为了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和督促项目按计划完成, 项目管理部门可不定期对项目研究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每年12月,项目管理部门会同各系部或有关专家对列入学院年度科研计划、研究满一年及以上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召开中期检查会。项目主持人须事先按要求填写《中期检查报告》或《年度进展报告》,并准备好相关附件材料,然后在会上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检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人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要求;已取得的研究成果;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给项目研究提供了必要的研究条件;
3.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到了科研工作上,开支是否合理;
4.项目研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等。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检查出现的下列情形之一,由项目管理部门报请院长办公会和项目立项部门批准,中止或撤销其研究项目。
1.自项目批准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项目;
3.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
4.项目到期不能按时结项,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超出结项时间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5.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检查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将项目中期检查结果在科研项目管理平台上向全院进行发布。
第六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五条 凡属有经费资助项目的成果,能标明的均需在成果上标明该项目的资助来源和成果所有人工作单位,否则不计入该项目成果。
第二十六条 院级重点科研项目若以论文发表作为结题评审条件,须在四类刊物上发表2篇及以上,或在三类及以上刊物上发表1篇;一般科研项目则须在四类刊物上发表1篇及以上。实物形态科研成果,须获得行业部门鉴定或由学院组织专家评审通过,才能作为结题评审条件。
第二十七条 每年12月,项目管理部门对到期的课题组织结项。在此之前,对到期项目或准备提前结题项目,项目主持人应按项目立项部门的规定或按合同条款进行鉴定、验收,做好结题前期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主持人必须按要求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结项申请书》、《结项报告》、《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登记卡》、项目成果原件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汇总科研成果及项目结题的各项材料,提请学术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对科研成果进行鉴定验收,凡通过验收的课题,发放院级课题结项证书。
第三十条 项目若不能如期完成,项目主持人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出具书面报告,填写《延期结项申请书》,送项目管理部门核实,报请院长办公会和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后,凭项目立项部门批文或合同签约单位补充协议,方能修改、变更或延期。
第三十一条 项目若不能如期完成,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得到批准,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项目主持人承担。对学院声誉造成损害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停发或追回已发放的研究经费、3年内禁止申报新的研究项目等处理。
第七章 项目配套资助
第三十二条 在每年的经费预算中,划拨一定数额的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由项目管理部门管理,统筹使用,学院纪委予以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院批准立项的院级重点科研项目按3000元/项,一般科研项目2000元/项予以资助;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批准立项的课题按10000元/项予以资助;全国各类行业协(学)会、教指委批准立项的课题按5000元/项予以资助;省职成教学会课题及安徽省教育科研规划项目按3000元/项予以资助。若立项项目有划拨到校经费,学院将不再资助。未经学院同意申报的项目视个人行为,一律不予经费资助。
第三十四条 为鼓励申报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凡学院在职人员为项目主持人的纵向科研项目,学院按以下标准给予配套资助:
1.二类及以上科研项目按照划拨到校经费1:2的比例配套资助;三类科研项目按照划拨到校经费1:1.5的比例配套资助;四类科研项目按照划拨到校经费1:1的比例配套资助。
2.以上项目若无划拨到校经费,将由学院比照同类有经费项目统筹安排配套经费。
3.学院对同一项目配套资助不超过10万(含10万)。
第三十五条 若同一选题在院内立项后又获得院外立项的,该项目在实施时建设经费就高不就低,在配套经费中将扣除其已获的学院资助金额。
第三十六条 配套经费按项目大小和年度检查情况一次性或分年度资助,又项目管理部门在发放《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登记卡》中标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来往的正式信函、文件应交项目管理部门审核。未经学院授权,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成员不得以学院名义签署协议、合同和涉及合同权益的文件,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 学院将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院财务处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法要求以及任务书(合同)和预算批复,合理使用研究经费。经费管理按《四海资讯红足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