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我院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
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平均3300元。分档标准为2000元、3000元、4500元。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国家助学金的申请程序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向班级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情况;
2.各班进行推选、排出名序并拟定受助名单,同时在班级公示五个工作日;
3.各系评审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集体研究、综合比较、等额提出受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院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核;
4.院学生资助中心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院公示五个工作日;
5.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所有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五、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学院原则上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4.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开始执行,由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