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填写《学生申诉申请表》,写明申诉的要求、理由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学院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对申诉材料不齐全的,申诉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申诉的复查
(一)复查原处理。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并做好记录。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结果,作出维持、变更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的意见和建议,提交院务会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院务会对学生的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申诉人,也可通过邮寄、留置、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诉人。
该申诉处理结论为最终结论,学院不再受理学生针对该复查结论的申诉。
学生对学院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从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间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学生申诉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摘自《四海资讯红足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第五章学生申诉的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