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出具处分决定书,由所在系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并在学院内公告,视作送达。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事实、处分种类、理由、依据及申诉的期限。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监察室、学生处、教务处、相关系、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院监察室。
学生对处分决定、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或处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处分、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摘自200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四海资讯红足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第四章申诉与复查的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