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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   点击量: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法律顾问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学生申诉处理日常工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对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处理有异议的,协助学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诉的受理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填写《学生申诉申请表》(见附件),写明申诉的要求、理由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

料,学院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对申诉材料不齐全的,申诉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三)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申诉的复查

(一)复查原处理。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并做好记录。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结果,作出维持、变更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的意见和建议,提交院务会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院务会对学生的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申诉人,也可通过邮寄、留置、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诉人。

该申诉处理结论为最终结论,学院不再受理学生针对该复查结论的申诉。

学生对学院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从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间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学生申诉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出具处分决定书,由所在系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并在学院内公告,视作送达。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事实、处分种类、理由、依据及申诉的期限。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监察室、学生处、教务处、相关系、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院监察室。

学生对处分决定、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或处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处分、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摘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四海资讯红足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第学生申诉条至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