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依法治校,坚持管理与育人相结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加强学生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期限如下:
(一)警告,期限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期限为8个月;
(三)记过,期限为10个月;
(四)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学生处分期间由所在系负责考察。考察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者可按规定程序解除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又有违纪、违规现象,视情节轻重可延长处分期限2至6个月,达到处分条件的,应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毕业时处分期限未满,表现良好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处分未获解除者,延期毕业。
第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并能积极协助学院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五)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后果特别严重或性质特别恶劣的;
(二)认错态度不好,隐瞒违纪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批评人、举报人、证人的;
(四)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
(五)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伪造、销毁、藏匿或阻止他人提供证据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在纪律处分处理过程中,继续违纪的;
(九)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
(十)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内,取消其评定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担任学生干部者,应当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在评奖评优期间发生违纪行为的,取消参评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一节 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扰乱社会秩序;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五)泄漏国家秘密;
(六)登陆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
第二节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条 学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触犯法律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要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学生利用包括信息技术手段在内的各种非法手段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经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以各种恐吓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对检举人、证人和知情人进行恐吓、威胁、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十八条 学生盗窃公私财物,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侵吞或挪用班费等公款,案值不足6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过失损害公私财物,后果较为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 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给予下列处分和处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二十至二十九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三十至三十九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四十至四十九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五十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经教育不改者,应累计其旷课学时数,直至开除学籍。
(六)擅自离校超过十五天且无法取得联系者,视作自动退学,且不发肄业证书和学业证明。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考试,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个人考试作弊、协同作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窃取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干扰教师阅卷评分,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剽窃、抄袭、篡改、伪造他人研究成果造成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买卖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教育教学场所相关管理规定,经劝阻无效,妨害他人学习、工作等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节 扰乱校园公共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生组织、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除承担受害者医疗费用、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策划者:
1.未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者:
1.殴打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持械斗殴,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群殴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矛盾激化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出具伪证、妨碍调查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者,参照上述条款从重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学院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煽动罢课、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利用扑克、麻将等形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起哄、喧哗、摔砸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在学院内组织宗教活动,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其他扰乱学院公共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反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是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告诫不改的;
(二)将宿舍床位出租或转让,经告诫不改的;
(三)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告诫不改的;留宿异性的,从重处罚;
(四)在宿舍区使用明火、私拉电线、违规使用电器,经告诫不改的;
(五)违反学院作息制度,在宿舍区打扑克、打麻将、玩游戏,或聚餐饮酒、聚会等,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的;
(六)在宿舍区从事营利性活动,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的;
(七)在宿舍区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烟头或其他危险物品,影响宿舍外环境卫生或安全的;
(八)不按时归寝,违规进出宿舍,不服从管理,无理纠缠的;
(九)在宿舍区带头起哄、喊叫、制造事端的;
(十)有其他扰乱宿舍管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学院社团管理规定,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视情节轻重,对其组织者、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冒用学院或院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院利益,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院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弄虚作假获取不当利益的,除追回不当得益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污损墙壁以及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公共场所或宿舍内,观看带有淫秽内容的文字或音像制品,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对集体观看的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从事或参与其他扰乱校园公共生活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依照以下规定进行调查:
(一)学生违纪行为一般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在学生宿舍发生的违纪,学生宿舍管理站协助调查;在教学或其他场所发生的违纪,场所管理部门协助调查。
(二)属于考试违纪行为,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学生所在系协助。
(三)违纪学生涉及两个以上系的,由学生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学生所在系共同调查。
(四)调查部门应在违纪发生后立即介入,并在3个工作日、最迟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形成相关材料,特别复杂的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调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询问笔录;
(二)当事人本人提交的事实陈述和认错检讨材料;
(三)其他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四)辅导员有关情况说明和意见;
(五)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含辅导员或其他部门人员)在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询问人签字认可;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调查询问时可以录音或录像。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处分的审批,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处理意见的提出
违纪事件调查完成后,调查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处理意见。
(二)学生陈述和申辩
在对学生提出拟处理意见前,学生所在系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时应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并进行记录,将学生的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拟处理意见的部门。
(三)处分决定的审批
1.记过以下处分意见,根据不同调查主体,按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由学生所在系调查的,可由所在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由教务处调查的考试违纪事件,由教务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和学生所在系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2.留校察看处分意见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后,报送分管院领导批准;
3.开除学籍处分意见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后,报送分管院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或院务会)研究决定。
(四)正式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教务处负责考试违纪学生处分文件的拟稿,学生处负责其它违纪处分文件的拟稿。
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后续程序
(一)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并填写《四海资讯红足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单》,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拒绝签收的,邀请两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作为见证人,以留置方式送达,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对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处分决定在学院范围内公布,并告知学生家长。处分决定文件和处分送达通知单一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当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法律顾问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学生申诉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对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处理有异议的,协助学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申诉的受理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填写《学生申诉申请表》(见附件),写明申诉的要求、理由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学院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对申诉材料不齐全的,申诉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三)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四十七条 申诉的复查
(一)复查原处理。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并做好记录。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第四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结果,作出维持、变更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的意见和建议,提交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院务会对学生的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申诉人,也可通过邮寄、留置、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诉人。
第五十条 该申诉处理结论为最终结论,学院不再受理学生针对该复查结论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从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间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申诉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六章 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五十四条 解除处分的适用范围
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规定的考察期,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五十五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真诚悔改,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综合表现明显进步。
(二)考察期内无缺勤记录,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未再受到学院各类违纪处分。
(三)刻苦学习,学习成绩有明显提高。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第五十六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考察期满,学生撰写解除处分申请,并填写《四海资讯红足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二)谈话记录。由辅导员负责找违纪学生谈话,对其进行思想再教育,并填写《四海资讯红足受处分学生谈话记录》。
(三)班级评议。辅导员负责召开班级专题会议,组织全班同学对违纪学生综合表现进行民主评议。
(四)系部初审。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初步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五)学院审核。由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是否同意解除处分,并报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十七条 解除处分的结果
(一)经研究同意解除其违纪处分的,由学生处负责拟定解除处分的相关文件,并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
(二)经研究不同意解除其违纪处分的,继续对学生进行考察,符合条件时可再次申请。
(三)处分解除后,该同学即可参加各项评奖评优。
第五十八条 处分解除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