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红足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通过注册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我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各用工部门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我院同意,不得在校内招录在校学生从事各种劳务活动。学生个人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第七条 学院设立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八条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协助各用工部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各用工部门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二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三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和革命老区困难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三章 校内岗位的设置与申请
第十四条 设岗原则:
(一)学院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学生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院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临时岗位工时每天不超过5个小时,每次用工不超过7天。
第十五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坚持因事设置、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不得将工作人员正常的本职工作变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各部门可在每年初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提出用工申请,填写《四海资讯红足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报送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根据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经费预算及各部门历年用工情况,拟定各部门的“核定岗位数”(“核定岗位数”即该部门每月固定岗位用工总量上限值),上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
第十八条 临时性岗位的申请: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额外增加用工需求的,须提前提出申请并填写《四海资讯红足勤工助学岗位(临时)设置申请表》,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报该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确认并公示。
第十九条 未经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批准,用人部门不得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 学院原则上不允许寒暑假用工,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在寒暑假期间用工的,须于放假前提出申请,经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审核后报院相关会议决定并公示。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工部门对本部门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由专人指导和监督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自身的学习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用工部门要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劳动;不得带学生离校作业;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一生一岗,学生视困难程度及学习情况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审核,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批准后可同时兼任两个岗位。
第二十七条 用工部门应严格考勤、规范管理,如实登记学生的工作时间,严禁虚报、谎报工时的行为;不得无故延长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时间。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不低于合肥市政府制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614元人民币为计酬基准。
第二十九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 各用工部门根据实际考勤、统计工时,考勤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交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审核。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审核编制工资表交由财务处发放。学生的勤工助学工资一律打入学生本人银行账户,不得发放现金。
第三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合肥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申请勤工助学的程序及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校生可根据公示岗位向用工部门提出勤工助学申请,用工部门同意录用后报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审批同意。原则上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因学习或其他特殊原因要求放弃原岗位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部门同意登记后方可离岗。无故离岗者本年度内不得参加校内其他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工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院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须经学院同意,并签订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