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系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系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创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全系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 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指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二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五条 全国高等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我系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创业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内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一般应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九条 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5 月。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就业创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创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重点进入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十四条 我系按照国家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手册》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十五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 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第四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十六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
第十七条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高职院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枚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第十八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九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