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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10-12-03    作者:基础系     来源:     点击:

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根据国家教委教职(1994)4号文件颁发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实际,现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规定》第二条中“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补充规定为:

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报省教委审核备案,取得学籍,准予注册。

二、《规定》第三条,补充规定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徇私舞弊:

1.代考。在升学考试中,由他人替代参加考试;

2.冒名顶替。用他人入学通知书来校学习者;

3.盗用他人学籍。持他人中学学籍报名参加升学考试者;

4.篡改升学成绩。私自篡改升学成绩入学者;

5.体检作假。体检表记载与本人身体实际状况明显不符者或请他人代检者。

三、《规定》第五条中“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会同录取新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确定”补充规定为:

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报省招生部门批准,对已取得学籍的舞弊学生的处理,由学校报省教委中专学籍管理部门批准。

四、《规定》第八条“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补充规定为:

考查成绩可按合格、不合格评定,也可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考查课在计算平均值时应将四级制的成绩转换为百分制即:“优秀”为100—90分,“良好”为89—80分,“及格”为79—60分,“不及格”为59分以下。 

五、《规定》第十四条中“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经教务部门批准。”补充规定为: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经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务部门批准。

“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将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分配前允许补考一次;

2.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在校期间不予补考,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后经补考合格换发该年的毕业证书。上述补考成绩均应注明“作弊补考”字样。

3.凡考试舞弊两次以上者,令其退学。

六、《规定》第十六条中“学生操行评定”,补充规定为:

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及《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每学期进行一次。

七、《规定》第十八条第3款,应理解为: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时,每学年可取其平均值;同一学年跨学期的按一门课计算,一门课跨学年的按学年数计算;不及格补考应考核全学年教学内容。

八、《规定》第二十一条,补充规定为:学生留级除按交费标准交费外,还须向学校交纳一定数额的培养补偿费。

九、《规定》第二十五条,补充规定为:学生在校所受处分未撤消前,以及当年留级的学生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十、《规定》第二十七条,应理解为: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

十一、《规定》第三十一条第1款,应理解为:

1.一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达五门者;

2.同一学年、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与第二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累计达五门者;

3.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五门者。

十二、《规定》第四十条第6款,根据五天工作制的实际,此款“七十二学时”应改为七十学时,“一百零八学时”应改为一百零五学时,旷课一天,按七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

本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已按国家教委(规定》执行的,不再重新处理。

安徽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