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专学生。
第二章奖项设置及评选条件
第一节奖项设置
第三条评选以下优秀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团员
(四)优秀团干
(五)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第二节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第四条评选条件
(一)思想政治觉悟高,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参加各种思想教育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二)作风正派,纪律严明,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通报批评或处分记录,在参评年度内,无早操、晚自习、上课缺勤记录。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20%,并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
(四)认真上好体育课,坚持体育锻炼,有健康的体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班级、学校和社会服务,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德育测评基础分得分不低于50分(德育测评基础分满分60分)。
(六)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文化娱乐及其他有益活动,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第五条评选比例
(一)三好学生评选人数不超过本班人数的5%。
(二)各班由辅导员组织召开评选会,全班同学民主投票,从年度综合排名在全班前20%的候选人中根据评选条件按评选名额选举产生。参加评选会的出勤人数不得低于全班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三好学生得票率不得低于全班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节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第六条评选范围
院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广播台学生干部;系学生会干部;各班级、班委会成员(含寝室长)。
第七条评选条件
(一)评选学年在班级、各级团学组织(含社团)、党组织等担任各类职务6个月以上。能力强、态度好、有实效、受师生肯定。
(二)思想进步,政治觉悟高,工作积极主动,出色完成学校、系、老师布置的各项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三)以身作则,任劳任怨,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能深入细致地做好同学的思想工作,团结和带动广大同学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能独立组织同学开展各种有意义的活动,工作大胆,认真负责,能取得较好效果。
(五)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刻苦,一学年内综合素质测评排名班级前1/2,且无不及格课程(包括体育课)。
(六)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参评年度内,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早操、晚自习、上课无旷缺记录。
第八条 评选比例
评选比例名额由学生处统一分配,并向院先进班级倾斜。
第三节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评选条件
第九条评选比例
(一)优秀团员数不得超过参评团员总数的10%;
(二)优秀团干数每个团支部最多不得超过2个;
第十条评选条件
(一)优秀团员条件:
1.在团员教育评议中被评为优秀;
2.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道德品质和文明的行为习惯;
3.刻苦学习、成绩良好(本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前50%以上);
4.工作努力,在本职岗位中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5.能积极投身学院创建活动中去;
6.能遵纪守法,敢于同不文明行为作斗争;
7.能积极带头遵守学生手册中的学生行为规范;
8.能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执行团的决议,遵守团的纪律,完成团组织交办的任务,按时交纳团费。
(二)优秀团干条件:
1.具备优秀团员条件,连续担任团干部一年以上,在参评时仍继续担任团干部;
2.刻苦学习、成绩良好(本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前50%以上);
3.积极主动热心为同学们服务,及时反映同学意见和要求;
4.积极主动并创造性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5.敢于抵制和批评不良行为;
6.工作以身作则,享有较高威信,成绩突出。
(三)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被评选为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
2.违反团的纪律受到团支部以上点名批评者;
3.无故不参加团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者;
4.无故旷课,经常迟到早退者;
5.打架斗殴,经常抽烟酗酒者;
6.有损坏公物行为者;
7.举止不文明,品德恶劣者;
8.宿舍卫生评比,在学院最差宿舍成员;
9.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者。
第四节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第十一条 评选比例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人数不超过参加社会实践总人数的4%。
第十二条 评选条件
(一)态度积极,在活动中身体力行,做到知行合一。
(二)及时、认真地完成社会实践报告,能实事求是地反映社会实践的情况,有独到的见解,有观点、有内容。
(三)在实践的过程中增长了见识和才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实践单位的认可和好评。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三好学生评选:
(一)由各班级将三好学生名单上报基础系(中专部),基础系(中专部)组织人员召开会议对各班上报名单进行审查。
(二)根据条件审核,基础系(中专部)分管领导对审核结果进行评审。
(三)对评审结果汇总并公示,院分管领导审批。
(四)批准获奖学生填写《三好学生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五)获奖学生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一)各部门、班级根据条件和名额进行推荐,并填写《四海资讯红足优秀学生干部推荐表》报学生处审核。
(二)学生处审核合格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第十五条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评选:
(一)评选优秀团员,以团员教育评议为依据,团小组民主讨论提名,团支部会议通过,团总支评议上报,院团委审批,填写《优秀团员登记表》,载入学生档案。
(二)评选优秀团干部由团支部民主提名,团总支评议上报,院团委审批,填写《优秀团干登记表》,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
(一)各班级根据条件和名额进行推荐,报院团委审批。
(二)院团委审核合格,填写《四海资讯红足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推荐表》,载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表彰
第十七条三好学生由基础系(中专部)统一下文表彰,颁发相应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由院团委统一下文表彰,颁发相应荣誉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基础系(中专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