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干部是学生的优秀代表,是学院党政领导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学院的教育与管理中,学生干部队伍是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为了深入贯彻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加强对学生干部的教育、培养及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各项学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1.院学生会干部、院社团联合会干部、院广播台干部以及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2.系团总支、学生会干部;
3.各班级团干、班干;
4.其他经学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学生干部。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作风正派,严以律己,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学生管理工作,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
4.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在学生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5.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良。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成绩名列班级前1/2。
第三章选拔与任免
第五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民主选举和组织聘任相结合。
第六条学生干部选拔程序:
1.班级学生干部主要通过个人申请及班级民主选举与班主任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报系学生管理部门及系团总支备案;
2.系部学生干部原则上由个人申请、辅导员推荐,通过竞聘等方式,由所在系部审核产生;
3.院学生干部原则上由个人申请、系部推荐,通过竞聘方式,由院学生处、团委考核产生;
4.社团干部主要由各社团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院、系、班级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进行公示。
第八条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务任期不能超过两届。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担任(或推荐担任)各级学生干部;已担任学生干部的,应予以解聘或劝其辞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3.前一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有一门及以上需重修者;
4.学习成绩名列所在班级后1/3者;
5.班级综合测评为中等偏下者;
6.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者;
7.个人素质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8.考核不合格者。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学生干部的基本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指示和要求,依据我院特点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集有关学生及干部布署工作任务,检查工作,总结经验,保证学生会各项任务的完成。
2.带领学生认真搞好专业文化课学习,组织各种竞赛、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以及大学生科技活动,巩固课堂所学的知识。
3.开展各种适合我院及专业特点的文体活动,积极参加学院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种比赛,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
4.关心学生疾苦,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及时反映学生对学院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起好桥梁作用,协助党、团组织搞好各项工作。
5.配合我院做好学生管理工作,检查学生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如早操、晚自习、卫生、课堂纪律等,并定期向有关组织汇报。
6.加强学生干部自身建设,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加强形势政策教育,不断提高学生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7.加强与兄弟院校学生组织的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8.完成组织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学生干部由学生处和院团委负责总体管理。
第十二条院学生会干部、院社团联合会干部、院广播台干部以及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由院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系部团干、学生会干部由各系部团总支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各班级团干、班干由班级辅导员(班主任)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学生干部考核应遵循德才兼备、实事求是、注重实绩、赏罚分明的原则,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及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依据具体的细则或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要与本人见面,并存入档案,学生干部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复议后仍有异议,本人可写出书面意见,一并存入档案。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是学生干部的班级综合测评、推优、评先等评价性工作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或劝其辞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解释权在院学生处、团委。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