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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实施办法
免学费对象,是我校中专在籍的一、二年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高中专一年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我校前为农村户籍,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局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是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低保户等)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主要是经济困难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核验。
基础系成立以系主任任组长、系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制定本系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的实施办法,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系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资助工作举报电话:0551-3415894、5222201。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同时各班级免学费学生名单一定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享受免学费的学生,每人每学期免学费1500元。(注:每学期是学校先收取免学费学生的学费,等省资助中心拨款到学校后,学校在通过银行卡将1500元返还给免学费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