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安全是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前提和保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稳定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校园的安定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大教职员工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学生安全稳定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各级学生工作干部要认清形势,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把学生安全稳定工作抓早、抓细、抓紧、抓实、抓好。
第三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习、生活场所的安全秩序和规定。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安全纪律
第四条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罢课、游行、静坐活动,不得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迷信活动,严禁张贴大小字报。学生在涉外活动中要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五条要遵守学校有关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磁炉、电热棒等高功率电器和液化气灶,严禁违章操作各类电器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严禁擅自拆卸宿舍楼内的各类电器设备,遇到故障应及时报修,不得在宿舍内燃点明火,不得攀爬高楼窗台或隔离护栏,不得留宿外人及异性,不得在宿舍抽烟、喝酒,未经物业值班人员同意,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楼,女生不进入男生宿舍楼,严禁在学生宿舍及宿舍生活区饲养宠物。
第六条须严格遵守校外住宿审批制度。我系学生原则上在校内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同意签字后,经系部批准,并签订校外住宿协议书,报学管办备案。凡签订校外住宿协议的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一切责任自负,学生不得擅自在外留宿或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规定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条严禁到江、河、湖、海、池塘水库等非正规游泳场所游泳,不得擅自组织、召集他人外出进行游泳活动。学生游泳必须在家长陪同下进行,游泳前须了解游泳安全注意事项,同时联系好救生员做好安全保护,以免发生意外。
第八条不得参与、组织或策划非法传销活动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要主动提高识别能力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各种非法经营活动的诱惑。若发现周围同学参与非法传销等活动及时向辅导员和系部领导报告。
第九条外出须遵守请销假制度。学生离校外出应向辅导员请假。外地学生请假回家,务必要求家长同意,并发信息核实,返校后应及时向辅导员报告销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期间,学生须根据系部要求,认真填写《假期学生去向登记表》,坐正规车辆,到家要求家长与辅导员联系,并按时返校,如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时返校,须向辅导员请假。
第十条须严格遵守晚归登记和宿舍晚点名制度。学生晚归须自觉在公寓楼门口管理值班室进行登记,学生宿舍实行晚上查寝及不定期二查制度。
第十一条外出办事、购物、游玩或探亲访友等须遵守社会公德,注重文明礼貌,乘坐车船或游览名胜风景点等要做到自觉购票,不与他人发生争吵与纠纷,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得乘坐无牌无证、资质不合格和超载的车船,以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不得到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舞厅、茶座、酒吧、夜总会等,严禁陪吃、陪跳、陪唱等盈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严禁进行校园网贷。严禁观看、下载、传播反动、淫秽书籍和音像图片,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进行各种违法违纪活动。
第十四条不得收藏使用管制刀具和危险物品,严禁携带、藏匿、制贩、传送、注射、吸食毒品,严禁盗窃、酗酒、打麻将、玩纸牌等赌博行为,严禁打架斗殴、打砸抢、敲诈勒索、聚众闹事。
第三章实习安全
第十五条实习学生除遵守在校学生的规章制度外,还应遵守以下实习安全制度。
第十六条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操作规范、保密制度等。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爱护设备不乱动设备不得无故损坏。如发现故障或异常现象应立即报告。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拆卸或启动设备,确保施工过程中人身、设备的安全,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外出必须征得实习单位同意,就寝时间必须归队。
第十八条注意人身安全,尤其交通安全,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生命安全。一般工地就近安排住宿,如果宿舍离工地有些距离,上下班一定要结伴同行,沿途不得逗留、游玩,晚上不随意外出。
第十九条注意住宿安全,如燃气、用水、用电等;保管好个人的财物不得擅自外宿,不得在住所留宿他人。
第二十条注意饮食卫生和饮食安全,不食用过期或无安全保证的食品。实习期间应注意饮食卫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天气渐渐转暖,注意食品安全,不在不卫生的环境中暴饮暴食或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
第二十一条自觉遵守实习驻地的风土人情,不得与当地群众或其他人员发生冲突,做到宽容与谦让。
第二十二条不独自外出,不到人行稀少、环境阴暗等偏僻危险的地方去,不深夜滞留在外。
第二十三条不进入不安全、不健康、不文明的公共娱乐场所。不通宵上网、不得参与赌博、购买非法彩票、传销、非法组织、偷盗、打架斗殴、吸毒、观看或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纪违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严禁擅自到非游泳区(江、河、湖、海)游泳、洗澡,禁止进行危险性高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不乘坐无证无照等无安全保障的交通工具,不能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严防汽车、工程机械、传输机械、起重机械等运动性设备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施工现场嬉笑打闹,不到地势险峻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地方,随时注意身边的安全,并及时提醒其他同学注意安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由基础系(中专部)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