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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资讯红足基础系(中专部)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6-05    作者:基础系     来源:     点击: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依法治校、因材施教、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学生的积极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安徽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及电子注册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建立基础系(中专部)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加强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管理责任

第一条在学院领导下,由基础系(中专部)具体执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系主任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员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

第二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三条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同时在20个工作日内为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通过学生系统建立的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基本信息一致。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电子档案纳入学生系统管理。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转学、休学、复学、留级、退学、专业调整等材料;

(7)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学生所工作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寄存学生户籍所在地人才市场保管。

第四条因学生入学后的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需要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所以每隔一个月时,班主任需要将班级学生在校情况汇总一次,以便能及时处理系统里的学籍异动。

第五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由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每学期开学后,各班主任务必收集学生的学生证统一注册,保证学生注册的完整性。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可以注销其学籍,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取得学籍并在学生系统中成功注册的学生,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等资助政策。

第八条五年一贯制仅实施秋季招生,普通中专学生实行春、秋两季招生。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九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应历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应历届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当年中考,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可以报考五年一贯制高职,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第十条三年制初中中专和一年制高中中专,在最后一年学习期满时,可以参加本校或外校的自主招生考试,进入大专继续学习。

第四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第十二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办理程序如下:(1)中职学校之间转学。学制相同的中职学校在入学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学。由转出学校通过学生系统发起转学申请,上传证明材料,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分别在10各工作日内完成核办手续。跨市转学需经双方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转学需经双方省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2)由普通高中转入中职学校。经市级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部门和中职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后,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职学校,但在中职学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5年。经确认普通高中学籍转出后,由转入学校在学生系统中导入学生信息。

转学需要提交《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

第十三条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须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申请并办结审批手续。转学只限中专对中专、普通高中对中专、3+2对3+2,毕业年级学生不允许转学;在中职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转专业需要提交《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按学院武装部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服兵役结束后必须于一年内完整学年返校,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除服兵役外,其余原因休学,休学时间最多一年,整个学业时间内最多只可办理一次休学。

学生休学结束后应申请复学。休学时间在同一学期内的,复学时可根据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休学时间超过一学期的,复学应到下一年级就读。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补考课程累计达6门及以上不合格者给予留级处理。五年一贯制学生中职阶段累计补考不及格达到6门及以上者,取消升入大专学习资格。

第十八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需要及时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二周以上。

第十九条已经注册的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需要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报省考试院审核,再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普通中专学生信息变更统一在第一学年结束前办理,五年一贯制学生信息变更统一在转段前办理。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二十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并完成所学课程的考试和考查。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提供补考机会,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二周进行,补考只进行一次,若还不合格,需在毕业前参加毕业补考。连续两学期有一半及以上课程考试不合格的,应予以留级,留级需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由家长签字确认后,学校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三年制中专学生最后一年为在外顶岗实习期,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作为最后一个学年的学生综合考核,并将实习单位、岗位、实习鉴定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考试成绩的评定

考试成绩的评定应综合考察学生对所学课程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多方位地衡量课程教学的效果,并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评价。成绩的构成应包括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技能成绩等。

1.无期中考试、无技能考试(实验、上机、实习、听力、大作业、课程设计、阶段性实操)的课程,其课程考核成绩的合成为:平时成绩(50%)+期末考试成绩(50%)。

2.无期中考试、有技能考试(同上)课程,其课程考核成绩的合成为:平时成绩(20%)+期末考试成绩(40%)+技能(40%)。

3.有期中考试、无技能考试(同上)课程,其课程考核成绩的合成为:平时成绩(20%)+期中成绩(40%)+期末考试成绩(40%)。

4.有期中考试、有技能考试(同上)课程,其课程考核成绩的合成为:平时成绩(20%)+期中成绩(20%)+期末考试成绩(40%)+技能等(20%)。

5.实训课程考核成绩:实训考核成绩(100%)。

6.平时成绩分为平时作业(测验)及考勤两部分,其中平时作业(测验)占60%,考勤占40%。周课时4节及以上的课程每学期平时作业(测验)应不少于3次,3节及以下的不少于2次。学生考勤时每迟到或早退1次,在考勤分中扣除5分,每旷课1次,扣除10分。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年时间,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消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七章学历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籍管理科负责全日制专科学生学历证书的审核、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基础系(中专部)每年上报预计毕业生名单前,系教学秘书组织学生本人亲自核对学生姓名、性别、籍贯、出生日期、身份证等有关信息,确保证书信息准确,不核对者,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毕业前,基础系(中专部)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对毕业生的毕业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发给相应学历证书或证明。

第八章毕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条五年一贯制学生前三年学习结束,要统一到省考试院办理转段手续,休学、留级、有突不良行为的学生一律不予转段。

第三十一条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学生需要提交两张彩色二寸照片。

第三十二条毕业证办理前需要核对学生姓名、性别、专业等相关信息,若学生自己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后期再有变更的,学校不予办理。

第三十三条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以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办,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系统的学籍电子档案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基础系(中专部)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基础系(中专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