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基础系(中专部)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立足学院和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分违纪学生的原则: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
第三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及期限如下:
(一)警告,期限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期限为8个月;
(三)记过,期限为10个月;
(四)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学生处分期间由系部负责考察。考察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者可按规定程序解除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又有违纪、违规现象,视情节轻重可延长处分期限2至6个月,达到处分条件的,应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毕业时处分期限未满,表现良好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处分未获解除者,延期毕业。
第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并能积极协助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五)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后果特别严重或性质特别恶劣的;
(二)认错态度不好,隐瞒违纪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批评人、举报人、证人的;
(四)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
(五)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伪造、销毁、藏匿或阻止他人提供证据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在纪律处分处理过程中,继续违纪的;
(九)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
(十)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内,取消其评定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担任学生干部者,应当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在评奖评优期间发生违纪行为的,取消参评资格。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九条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触犯刑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被判处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偷窃、诈骗他人财物者,视其作案情节,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敲诈他人财物者,视其作案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性质恶劣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男女生交往,视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影响恶劣者,造成恶性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聚众斗殴者,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3对上述两项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纠集社会人员介入者,从重处分,无论动手与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对相应事故承担责任;
5威胁、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视其情节,给与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校园内携带手机,视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1课堂、自习、晚自习等正常学习时间一律关机或打成静音状态,接、打听、玩手机者,手机由老师没收保管,周末交付家长,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利用手机观看或传播黄色、淫秽书刊或视频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校园内禁止吸烟、喝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校园内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学院要求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是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告诫不改的; (二)将宿舍床位出租或转让,经告诫不改的;
(三)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告诫不改的;
(四)私自动用宿舍楼内消防器材和设备,在宿舍区违章接拉电线、使用明火、使用大功率或发热元件外露电器,经告诫不改的;
(五)违反学院作息制度,在宿舍区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的;
(六)在宿舍区从事营利性活动,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的。
第十八条学生上课、早操、晚自习、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给予下列处分和处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十五学时至十九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二十至二十九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三十至三十九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四十至四十九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经教育不改者,应累计其旷课学时数,直至开除学籍。
(六)违纪行为的课时折算:
1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计旷课一学时,每节课迟到或者早退超过十分钟记为旷课一次;
2无故旷操一节计旷课一学时;
3无故旷自习一次计旷课两学时;
4无故夜不归宿一次计旷课五学时。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按每天六学时计旷课学时数;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和劳动等活动者,按每天六学时计旷课学时数。
(八)擅自离校超过十五天不归者,作退学处理,且不发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十九条对夜不归宿的处理:
(一)夜间第一次查寝(一查)不在宿舍的学生:一次给予批评警示教育,三次给予警告处分,六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九次给予记过处分,以此类推,每多三次给予更高一级的处分;
(二)夜间第二次查寝(二查)不在宿舍的学生: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两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给予记过处分,以此类推,每多一次给予更高一级的处分。
第二十条对参加考试,有作弊行为或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个人考试作弊、协同作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由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者,或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致使用暴力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或扰乱考场和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合注重个人仪表,校园内穿拖鞋(宿舍区除外)、男生赤背、刺青,女生着过于暴露的衣服及不适于学生着装的奇装异服,教育超过三次不改者,约谈家长协商教育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校期间住校生未经许可在外租赁房屋居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在校期间,私自外出上网、出入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等,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彻夜不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校园内拉帮结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故意损坏学校或他人财物,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恶意传播不良信息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侮辱、诽谤、威胁他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根据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四章违纪处分程序
第二十九条学生的违纪行为,依照以下规定进行调查:
(一)学生违纪行为一般由基础系(中专部)负责调查。在学生宿舍发生的违纪,学生宿舍管理站协助调查;在教学或其他场所发生的违纪,场所管理部门协助调查。
(二)属于考试违纪行为,由教务处负责调查,系部协助。
(三)违纪学生涉及两个以上系的,由学生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学生所在系共同调查。
(四)调查部门应在违纪发生后立即介入,并在3个工作日、最迟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形成相关材料,特别复杂的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学生违纪处分调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询问笔录;
(二)当事人本人提交的事实陈述和认错检讨材料;
(三)其他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四)辅导员有关情况说明和意见;
(五)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含辅导员或其他部门人员)在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询问人签字认可;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调查询问时可以录音或录像。
第三十一条学生处分的审批,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处理意见的提出
违纪事件调查完成后,调查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处理意见。
(二)学生陈述和申辩
在对学生提出拟处理意见前,学生所在系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时应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并进行记录,将学生的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拟处理意见的部门。
(三)处分决定的审批
1.记过以下处分意见,根据不同调查主体,按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由学生所在系调查的,可由所在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由教务处调查的考试违纪事件,由教务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和学生所在系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2.留校察看处分意见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后,报送分管院领导批准;
3.开除学籍处分意见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后,报送分管院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或院务会)研究决定。
(四)正式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教务处负责考试违纪学生处分文件的拟稿,学生处负责其它违纪处分文件的拟稿。
第三十二条处分决定后续程序
(一)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并填写《四海资讯红足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单》,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拒绝签收的,邀请两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作为见证人,以留置方式送达,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对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处分决定在学院范围内公布,并告知学生家长。处分决定文件和处分送达通知单一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当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学生申诉
第三十三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法律顾问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学生申诉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对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处理有异议的,协助学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申诉的受理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填写《学生申诉申请表》(见附件),写明申诉的要求、理由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学院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对申诉材料不齐全的,申诉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三)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
第三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三十七条申诉的复查
(一)复查原处理。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并做好记录。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结果,作出维持、变更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的意见和建议,提交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院务会对学生的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申诉人,也可通过邮寄、留置、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诉人。
第四十条该申诉处理结论为最终结论,学院不再受理学生针对该复查结论的申诉。
第四十一条学生对学院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从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间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学生申诉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六章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四条解除处分的适用范围
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规定的考察期,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真诚悔改,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综合表现明显进步。
(二)考察期内无缺勤记录,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未再受到学院各类违纪处分。
(三)刻苦学习,学习成绩有明显提高。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第四十六条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考察期满,学生撰写解除处分申请,并填写《四海资讯红足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二)谈话记录。由辅导员负责找违纪学生谈话,对其进行思想再教育,并填写《四海资讯红足受处分学生谈话记录》。
(三)班级评议。辅导员负责召开班级专题会议,组织全班同学对违纪学生综合表现进行民主评议。
(四)系部初审。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初步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五)学院审核。由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是否同意解除处分,并报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七条解除处分的结果
(一)经研究同意解除其违纪处分的,由学生处负责拟定解除处分的相关文件,并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
(二)经研究不同意解除其违纪处分的,继续对学生进行考察,符合条件时可再次申请。
(三)处分解除后,该同学即可参加各项评奖评优。
第四十八条处分解除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基础系(中专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